简介: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来源于于夫妻关系的产生,由婚姻的诞生而出现,没有婚姻关系也就不会有忠实义务的出现。近些年来“离婚”从一个人民都不愿意提起的词语逐渐成为一个热词,甚至社会上的许多人把离婚当成一个正常现象。上至官员明星下至平头百姓都为我国攀升的离婚率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婚外情”成为了导致离婚的一个重大原因,超过 70%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婚外情”所致。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明确做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而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规定为什么夫妻不忠实的现象却越发严重呢?我再本篇文章中将从忠实义务的法律理论分析和近年来社会忠诚义务履行现状即相关建议等方面来分析忠诚义务。
简介:员对雇主负有忠实义务,是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此义务引导下,雇员应与雇主利益保持一致,由此形成言论‘‘不为、应为与可为”的三重边界:不为”系雇员行言受有的直接约束,表现为保密义务和不损雇主利益之言论义务,对前者须重点考察义务性质、约定、适用范围及客体,对后者则应结合侵权四要件厘清雇主利益内涵、类型化雇员不当言论、分析因言受损间的关系及雇员主观过错;应为”指雇员在雇主利益面临妨害时负有的告知义务,是对雇员言论的变相限制和更高要求,应予严格限缩适用;可为”系雇主私益与公共利益抵触时雇员公益告发的权利,其属不为的合理例外,须与应为明确区分,且在满足三项要件后方能适格。雇员言论不忠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应以惩戒相当为原则、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
简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给投资者营造更为有利的法治环境,并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与相关法律执行的透明度。新《公司法》将董事"受信忠实"的概念第一次引入到中国法中。"受信"概念源于普通法系中的衡平法系统,但普通法系统与衡平法系统在法学与管辖上并存之双轨制度在中国大陆法系中却不存在。本文将由此探究以单纯书面立法的方式引入衡平法中"受信"概念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只要在这个概念被转化为一个法律概念前对其作出详尽的定义,"受信"理论的衡平法特性并不会真正阻碍其转化为我国的法律概念。为对上述观点作出阐释,文章以新《公司法》中"禁止董事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这一具体规定为参照,结合案例讨论了通过对境外司法实践的借鉴、立法机关衡平法技巧的培养,以及更仔细地考察现行的国内法则,来帮助弥补单单引入一个空洞的"受信"概念不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