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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个结果
  • 简介:国家具有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并给予充足的财政支援之义务,以化解老年风险。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须接受社会基本权的约束。社会基本权的结构模型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以及平等权,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构建,应当充分贯彻上述权利理念。具体而言,在生存权保障面向上,应对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目的予以整体化考量;在财产权保障面向上,应确立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支出的规范化保障;在平等权保障面向上,应逐步将适龄的全体国民纳入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的对象范畴。

  • 标签: 长期照护保险 财政补贴 社会基本权
  • 简介:健康权对人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国际人权法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健康权在历史上经历了由观念意识到法律权利的演变,是一项同时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混合性质的权利,这也就决定了健康权所涵盖的丰富内容.而在健康权保障机制上,国家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才能保证健康权的真正实现。

  • 标签: 健康权 积极权利 法理学
  • 简介:对于“基本权利”,应该理解为经宪法实定化后的人权,即宪法保障的权利。但不能认为只有宪法上予以确认的权利才是基本权利,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明确确认与否只能产生宪法解释学上的区别。除了宪法文本以外.宪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也是判断一项权利是不是基本权利的重要参考标准。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正逐步得到各国的确认。我国宪法上有多个条款可以作为健康权的依据,其规范内涵是:公民健康不受侵犯(第33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护、物质给付和其他服务(第33条第3款,第45条第1款);国家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宪法第21条、第26条第1款)。

  • 标签: 健康权 基本权利
  • 简介:警察心理健康教育是当前警察队伍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要高度重视警察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帮助他们解决因各种压力而造成的心理问题,从而培养良好的个性特征,促进心理品质的不断完善.

  • 标签: 在职民警 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教育
  • 简介:刑事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进行刑事立法时所采取的模式。由于各国所属的法系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或者相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机关及其权限、立法程序的不同,使得各国的刑事立法模式各具特色且呈现出多样性。

  • 标签: 刑事立法 立法模式 比较研究 基本刑法典 专业刑法典 判例型
  • 简介:企业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商事主体性。我国应将企业组织法和企业发展法分列立法的模式。在基本商事立法中不应规定企业的概念;企业法律形态划分标准的构成要素不应是唯一的.而应是多元和可变的,只要立法标准所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能确保企业作为商主体的独立性及各企业市场竞争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能涵盖所有的企业形式,就是可取的;坚持企业形态法定化原则的同时应当顾及企业组织形式体系的开放性;对于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应在公司法中予以规范。

  • 标签: 企业立法模式 商事立法模式 企业法律形态 企业组织体系
  • 简介:2004年3月9日的法律再次明确地肯定了法国检察院的地位属于历史上的層级模式,并将司法部长置于这个金字塔的顶端。该法律还用专门的一章——“司法部长的属性”对此进行了规定,而其构成则仅仅是新增加的第30条。对检察院特权的扩张以及新的组织模式进一步加强了法国检察院集中化的组织构造,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全国性的刑事政策。

  • 标签: 检察院 法国 欧洲模式 雅各 组织构造 第30条
  • 简介: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有论者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认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应为"监督模式"。从当下改革的理念、规范和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模式可能面临诸多挑战,未必能够发挥预期效果。"制约模式"在尊重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之内独立行使调查权的同时,通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查起诉决定权和调查活动引导权,从而实现两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

  • 标签: 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监督模式 制约模式
  • 简介:<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曾经离寻常百姓十分遥远的核技术越来越多地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核技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和社会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普遍。陕西省也是核技术应用大省之一,境内有核反应堆、铀矿冶炼、放射性废物库等各类核设施,拥有全国唯一的中子发生器生产厂、核反应堆燃料专用管材生产厂和最大的核仪器生产厂。全省放射

  • 标签: 放射性物质 核技术 中子发生器 射线装置 核仪器 核设施
  • 简介:对抗式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在其漫长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发现真实、权利保障等一系列理论基础。对抗式诉讼模式有利有弊,处于变动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应趋利避害,在完善既存制度的同时,建立司法审查、证据开示等新制度,以保障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有效运行。

  • 标签: 对抗式诉讼模式 真实发现 权利保障
  • 简介:<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

  • 标签: 扰乱法庭秩序罪 审判组织 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 简介:各国刑法立法模式简况王世洲一、根据法系分,可以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刑法的传统立法模式是简单的法律(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条款),加上复杂的判例(判例实际上是法律的解释)。在制定了较完备的刑法典之后,判例...

  • 标签: 刑法立法 刑法典 立法模式 法典编纂 刑事条款 大陆法系
  • 简介:<正>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标志着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存在,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离开了人的自然肌体的健康存在,就不会有其他权利。然而,我国现有的侵权赔偿制度基于种种原因,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它对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已明显地滞后于现实要求。民法通则、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

  • 标签: 生命健康权 间接受害人 劳动能力 侵害人 法律保护 误工费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谓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就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行为。对于该种行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外,是否还应赔偿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学界也一直争议较大,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所突破,出现了判决巨额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生命健康权 受害人 财产损失 民法通则 司法实践
  • 简介:我国刑事审判新模式探析刘聪*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各项诉讼原则、制度集中体现的重要阶段,所有审判以前的立案、侦查、起诉等诉讼活动都是审判活动的前奏曲,是为审判活动打基础的。正因为审判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所以现代各...

  • 标签: 被害人 检察机关 刑事审判模式 诉讼地位 新模式 审判委员会
  • 简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近期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做到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应贪大求全;社会保障立法应尽量以正式法律的形式出现,以显示其规范性和权威性;社会保障立法应改变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其规范要尽可能详细,便于适用.

  • 标签: 社会保障制度 立法模式 社会保障法 行政权 行政机关
  • 简介:司法考试已经举行了五次,但司法考试的设计初衷并未很好地实现,司法考试的效果也并不理想。这与现行司法考试的模式所存在的缺陷有着相当大的关联。根据司法考试的目的,树立“阶段性”司法考试观念,改造现行司法考试模式,遴选出真正优秀的法律精英人员,从而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 标签: 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 阶段性 专业化 精英化
  • 简介: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 标签: 法治评估 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模式 法治指数 法治政府
  • 简介: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融合本土化特色,不断开拓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途径、方式,积累多方参与的经验,逐渐形成红树林保护区"山口模式"。以"社区共管,多方参与"为特征的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模式加强了政府部门、保护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有利于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形成融洽的关系,互利互惠、共赢发展。但是,仅靠保护区的经验性做法和乡规民约,难以保障"山口模式"可持续发展。有鉴于此,应深入认识红树林自然生态系统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将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原则、方针和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 标签: 山口 红树林 社区共管 多方参与 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