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毫无异义,历史概念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然而,对它的理解却并非毫无疑义,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历史概念。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在研究《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历史概念的时候,很少直接由其历史概念本身的逻辑切入,多是由物质生产、交往形式等概念切入,这就导致了对历史概念本身的逻辑某种程度上的忽视。本文从马克思研究历史概念的逻辑向度切入,认为在《形态》中,马克思研究历史概念的思路是在三重逻辑向度中蜿蜒前行的,一是客体向度,二是主体向度,三是批判向度。这三种向度是相互缠绕的,在批判中厘清历史与自然、历史与社会等客体的关系,在批判中廓清历史主体创造历史的现实关系,在批判中划清与所谓人本主义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的"、青年黑格尔派的历史观的界限。这种逻辑向度上的全面覆盖,保证马克思凝练出了科学的历史概念。
简介:单位具有区别于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意志,但是单位的意志和行为又具有间接性。由于在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本身就应当具有犯罪的主观心态,因此,我们不能将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罪过全部都直接转嫁为单位的罪过,但是单位罪过的形成、实现又离不开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是整体性。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决定了单位犯罪意志的独立性和双重性。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有两种形式:(1)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员决定;(2)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的利益作出决定。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就是单位工作人员的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与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相分离,又传达、贯彻、演变为单位工作人员的意志,得到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同、服从的过程。由于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形式不同,因此其实现机制也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