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简介:投资定义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协定中各种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的中心和出发点,也是将争议提交到仲裁庭裁决的前提。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可以建立在财产、企业或商业存在的基础上,其中前两者最为常见。ICSID一般认为,提交到仲裁庭的争议需要同时满足当事方之间投资协定以及ICSID公约对投资的定义。在实践中,仲裁庭发展出Salini标准用以判断争议是否是ICSID公约下投资。通过对2012年美国投资协定范本、欧盟一加拿大投资草案和中国与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的分析发现,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表现出投资扩大化的趋势,并且在内容上有同化的倾向。
简介: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治理机制进入变革期,美国谋求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主导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制定,中国存在被边缘他的风险。积极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是中国适应从国际贸易大国转向国际投资大国的变化,主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战略选择,也可以创造新的开放、改革红利。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就关键问题“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达成一致后,中国还面对公平竞争原则、投资权益保护、利益交换等许多分歧,因此需要抓紧列举“负面清单”内容,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国际投资保护待遇标准,依法制定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加快改革外资管理体制投资审批相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