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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能源宪章条约》中规定了其暂时适用的制度,而条约的暂时适用问题却是国际条约法上较少探讨的一个问题,因此在《能源宪章条约》的实践过程中,该制度的使用已经多次发生纠纷,而好几个投资仲裁案例均与此问题相关。仲裁庭对于条约暂时适用制度的解释与裁决,无疑将会对国际条约法中这一问题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 标签: 能源宪章条约 投资仲裁 条约 暂时适用
  • 简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条约发展迅猛,在形式、数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一些反映投资自由化的规则不断出现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形成了新的挑战,而美国式的双边投资条约更是自由化立法的代表,提出了诸如准入自由、禁止履行要求等诸多高度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法规则,严重削弱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 标签: 双边投资条约 美式双边投资条约 BIT 国民待遇 投资自由化
  • 简介: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适格投资 定义扩张
  • 简介:目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投资仲裁员的临时性、非专职性以及来源的多元性。投资仲裁员与律师身份重合所带来的利益冲突损害了仲裁员的公正性,当事人失去信任,从而进一步加剧正当性危机。身份冲突问题不宜通过笼统的禁止性规范预防,而应从个案着手解决。首先需要当事方与仲裁员对该问题给予重视和重新认识,进而将其纳入仲裁员披露范围,并充分、合理利用回避制度,确保实现仲裁员公正性这一最终目标。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 投资仲裁员 身份冲突 当事方 公正性
  • 简介: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一般不限制东道国对外资施加各种履行要求的权力,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确立了禁止履行要求的规则,美式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禁止履行要求条款”大大地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而且,这种条约实践已经在某些多边投资立法中得到了响应,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鉴于南北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悬殊的现实,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能够接受的有关履行要求方面的条约法规则只能是逐步消除履行要求的规则。

  • 标签: 双边投资条约 履行 条约法 投资立法 管辖权 要求
  • 简介:间接征收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至少表现为许可或批准的取消、严重干扰行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仲裁庭在认定间接征收时一般考虑严重损害财产权因素、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因素、合理的政府管制措施因素等.中国可以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等对间接征收进行限定;中国海外投资者要尽可能地避免会引起间接征收的投资行为.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间接征收 国际投资条约
  • 简介:传统国际投资仲裁无论在程序安排还是价值取向上都倾向于偏袒外国私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对于东道国社会利益的保护则是缺乏的。由于东道国在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利益,也需要考虑某些社会利益或者社会价值的需求,因此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应当重视保护东道国的社会利益。在晚近的投资仲裁程序与实践中,保护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趋势在不断增强。

  • 标签: 投资仲裁 社会利益 社会价值取向
  •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华盛顿公约》 书面同意提交 最惠国待遇条款
  • 简介:摘要: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中东道国政府与国际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的主要途径之一。相对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仲裁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尊重当事人意志,仲裁的过程强调保密性,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并且也能够高效快捷的解决双方间的投资争端。因此,增加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是当下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 标签: 国际投资争端 透明度 仲裁机制
  • 简介:【摘要】近年来,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争端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随着透明度规则的产生,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引入了法庭之友制度,使得法庭之友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法庭之友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仲裁庭在考量是否接受法庭之友摘要时,应当同时满足公共利益”与重大利益”双重标准。

  • 标签: 投资仲裁 法庭之友 仲裁规则
  •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的程序正当性,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书面同意提交 最惠国待遇条款
  • 简介:争议双方之间达成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是传统仲裁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以桌,随着各国间双边或多边保护投资条约及安排数量激增,投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各仲裁机构尤其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权明显加强,

  • 标签: 仲裁机构 国际投资 争端解决 20世纪80年代末 默契 保护范围
  •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对人管辖权不仅应当包括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还应当包括主体的主观同意。但近年来,ICSID为扩张其管辖权,不论是主体资格还是主观同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即附加便利机制和无默契仲裁。各缔约国在确定对人管辑权的认定因素时,能借由对人管辖权的扩张来放大CSID的管辖权,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的“同意”方式。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对人管辖权 主体资格
  • 简介:NAFTA第11章被喻为“投资者的权利宣言”,而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则是投资者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然而,对该机制运作至今,对其欠缺透明度和民主参与性的指责就从未平息过。众多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民间团体,不断提出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投资争端仲裁程序的要求,并积极向NAFTA投资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希望通过这种途径监督国家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 标签: NAFTA “法庭之友”公共利益
  • 简介: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
  • 简介:我嘛,是一个学习上爱偷懒的小女孩.每天作业还没做完就躲在屋里编绳子,不专心学习,妈妈说我有“多动症”:而爸爸呢,是一个成天在家里喷云吐雾的“烟鬼”,把我和妈妈呛得受不了。

  • 标签: 小学 作文 《父女条约》 毛伊莹
  • 简介: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由于过度干预国家主权,因而面临着正当性危机。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采用的裁量余地原则能够较好地平衡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之冲突。目前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国家规制行为的审查标准不一,进一步影响到投资仲裁体系的正当性问题,因此,可以引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的裁量余地作为对国家规制行为的审查标准,同时辅之于比例分析,以解决投资仲裁面临的正当性危机,这将会减少对国家主权的干扰,因而在政治上更加能够容忍。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裁量余地 比例原则
  •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起源于国际商事仲裁,却又因为其往往涉及公共利益而得到更多的第三方关注。在第三方参与呼声日益高涨的同时,国际上出现了比较丰富的实践案例。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在2013年和2014年相继通过《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和《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给予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虽然目前对第三方参与投资仲裁仍有非议,但不可否认其是大势所趋,值得我们梳理借鉴。

  • 标签: 法庭之友 ICSID仲裁规则 透明度规则
  • 简介:随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近年来受案量快速增长,中心的仲裁员资格制度日益引起当事方的重视。2000年以来,中心处理了几起取消仲裁员资格提议的案件,并修改了仲裁员资格的相关规则。由于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本文仅从《公约》有关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与取消资格的规定出发,结合为数不多的案例,对中心仲裁员的资格制度、实践以及相关改进作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今后的改进方向。

  • 标签: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仲裁 仲裁员 取消仲裁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