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在中国新兴加转轨的制度背景下,以2001--2006年两个上市公司之间的第一次保证担保交易为研究对象,基于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传递理论,实证研究后发现:会计信息可以作为保证担保交易中的“抵押品”,具体而言,在担保交易发生之前,(1)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显著高于被担保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从银行角度而言,银行会要求被担保公司寻求更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公司为其担保;从被担保公司角度而言,其为了降低借款的融资成本,也会寻找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公司为其担保。(2)当担保借款来自国有银行时,担保公司高于被担保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这种差异会减弱;说明相对于民营银行,国有银行在监督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效性方面有所减弱。(3)当被担保公司为国有企业时,担保公司高于被担保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这种差异也会减弱;说明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违约风险较低。
简介:目前,期房抵押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广泛存在,但有关的法律规范却不多,在理论界,虽有人对这种抵押方式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操作中的可行性作过探讨,但对这种抵押的实质,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规范等关键性问题,却鲜有论及。本文拟就此略陈一孔之见。一期房抵押的标的所谓期房,就是指尚未建成的房屋。在实践中,期房抵押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就预购房向第三人设定的抵押;另一种是开发商就自己在建的房屋设定的抵押。目前,理论界关于期房抵押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期房既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也不存在独立的交换价值。期房抵押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①因此,其标的是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