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福岛核事故已过去一年,核事故造成的影响依然在延续,专家和学者对福岛核事故从管理、技术、文化及应急响应等角度进行了探讨和深入研究,各国监管部门进行核安全综合检查和相关的压力测试,核设施的纵深防御概念在延伸和拓展,从福岛核事故再次审视核安全的政府、法律和监管框架,对于风险社会下核安全水平的提升意义重大而深远。
简介:信息安全如今已经成为继能耗和互联网连通性之后的电子计算机的又一支柱。为了规范我国信息安全软件厂商的发展,亟须加强行为规范制度的建设。在维护互联网用户利益方面,安全厂商除了应当遵守产品质量责任和禁止欺诈行为等规范外,基于信息产品本身的特点,还需要遵守信息保护义务、告知同意规则等主要规范。此外,一般网络企业和信息安全厂商都在争夺用户桌面这一宝贵的"虚拟地产"。在市场竞争方面,除了需要遵守不得实施商业诋毁、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审查之外,安全厂商还需要遵守反技术规避原则、限制和确保软件兼容等相关规则。最后,安全厂商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对时效性要求更高,可以考虑改革行政执法程序,允许执法部门主动及时介入争议解决,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作为平衡器。
简介:在传统上,西方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被概括为两种理想类型——欧陆传统的"国家控制"模式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远距监督"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刻影响,两种模式都彰显出以绩效问责为导向的"监管型治理"特征。在大陆法系,藉由目标协议制度等规制工具的引入,契约治理模式被普遍采用,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被界定为公法人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此外,由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实施的高等教育认证体系应运而生。在英美法系,政府扮演着"规制者"与"掌舵者"的双重角色,"法定干预"与"支持性干预"成为政府介入公立高校自治权的两种基本形式。传统上扮演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协商互动纽带的各类"缓冲组织",逐渐被纳入国家监控的范畴。在两大法系,高等教育领域"监管型治理"模式的兴起,受到学术自由的合宪性控制等公法规制以及普通法传统的制约。西方的经验表明,政府对公立高校自治权的监管,不应局限于创设规制,而应聚焦于对"自我规制的规制"。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塑有赖于政府规制、大学自我规制以及第三方规制的合作协调与优势互补,从而建构"精明规制"的金字塔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