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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提高对于提升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信用失范是政府信用缺失、信用贫困、信用滥用、信用危机的统称,政府信用失范将会造成政府失效乃至政府失败。在目前政府主导形态下,政府信用的提高和信用危机的克服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行为自主性——政府自觉。

  • 标签: 政府信用 信用失范 政府自觉 政府文明
  • 简介:在公共卫生规制中,政府常常依据父爱主义原则对个人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以维护(或增进)个人福祉。当对非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弱父爱主义;当对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强父爱主义。其中,弱父爱主义因其是对行为人“非自愿”(非理性)的补正以帮助其恢复到“自愿”(理性)状态,因而较容易得到辩护。但是,强父爱主义是对行为人自愿的涉己行为的干预,因行为人并非欠缺理性,因而在论证上存在困难。在公共卫生规制中,弱父爱主义是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强父爱主义是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 标签: 父爱主义 涉己行为 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 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 简介:从现代政治学维度来说,尽管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其政治思想给当代政治发展提供了许多良好的思路。通过重新解读洛克的《政府论》,我们发现,洛克在自然状态下提出的"天赋权利",既区别于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又为他的主权说——三权分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国家或政府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而且能够真正地为公共福利而行使应当的权力。

  • 标签: 洛克 政治思想 权利 政府 主权
  • 简介:代孕,无论在生命伦理学界还是在生命法学界都引发了巨大争论。在代孕应否合法化问题上,学术界存在"应合法化说"与"不应合法化说"两种针锋相对的学说,这两种学说都基于各自的立场提出了相应的论据。立足于伦理与法律关系的角度,伦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对于代孕的定位应取决于伦理对于代孕的定性。而在伦理上,代孕是一种违背人类天性的不合理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应当予以禁止。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代孕规制立法来看,代孕应当为立法谨慎规制。当前,我国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但在具体制度设置上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 标签: 代孕 合法化 人性 规制
  • 简介:微博暴力植根于三个内生性逻辑:在制度层面,微博带来的话语权释放未能受到权威的有效限制导致了权力的僭越;在行为层面,主体独立性受到削弱甚至迷失在微博空间;在环境层面,私人空间公共化和公共空间私人化两种趋势共同催化了暴力行为。从过程上看,微博暴力大致经历了群体极化导致集体非理性、暴力行为出现在网络与现实空间以及公共议题迅速转移和集体责任逃避三个阶段。关于微博暴力的伦理矫治应当处理好自律与他律、自由与责任、虚拟与现实的关系,尤其突出主体的自律。

  • 标签: 微博暴力 权力僭越 主体迷失 群体极化 自律
  • 简介:服务是人类的一种基础性活动,没有彼此之间提供的相互服务,就没有人类的社会生活。服务无处不在,类型多样且形式不一。政府公共服务强调作为主体的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政府的公共性和政府伦理关系既是政府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公共服务合伦理性或伦理价值能够得以实现的客观基础和伦理根据。

  • 标签: 政府 公共服务 公共性 公共利益 伦理关系
  • 简介:公平正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从观念层面对社会正义进行理论研究对扎实推进社会公正、界定政府职责有极强的价值意义。自由主义正义观从自我所有权出发,将绝对财产权、自由交换描绘为社会公正的理想图景,进而推崇最小化政府角色定位,而平等主义正义观则反对固化自由任意的交换结果,强调人的平等发展图景,寄望于发挥政府调节贫富差距、促进人的公平发展等职能。在二者的理论辩难中,自我所有权是争论的基础和核心议题。从税收的自愿性维度出发,强调结果平等的正义性和政府超越"守夜人"的积极性定位,不仅能从平等主义正义观中推导出,而且能够从自由主义的自我所有权观念推导而来。

  • 标签: 社会正义 自我所有权 财产权 政府功能
  • 简介:政府公共性意义上的公民,分享着两项公共权利,承担着两项公共义务。他们不仅能够感知和理解公共权利和公共义务,而且具有把它们化为现实的公共感能力。用公共感能力确定公民的资格,为公民的概念提供了规范的标准,从而与国籍描述的公民资格区分开来,把公民定义为与市民不同的公共角色。公民作为公共的角色,应该积极地从正反两面培养自己的公共感能力,不断创造自己作为公民的价值。

  • 标签: 公民资格 政府公共性 公共感能力
  • 简介:“市场公正”是指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所蕴涵的,并渗透于各项市场制度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以及市场机制顺利运行过程中的一种价值或精神。然而,政府的不当作用与干预,极易引起供求、竞争、价格等市场机制的扭曲,造成不公正的利益分配过程和局面,降低市场经济公正程度,损害市场公正。所以,政府应充当一只灵巧公正的手,在确定好政府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及力度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科学适度的干预,在实现市场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追寻更理想的公正与效率。

  • 标签: 政府 市场 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