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
简介:让学生快乐学习是教育之重要鹄的,是教师执着探寻的教育旨归。"感官快乐主义"视野下的快乐教育能让学生感觉到快乐,却难以避免学生快乐的"同质化"困境和"虚假快乐"之流弊。"命题态度快乐主义"论证了真正的快乐并非来源于感官而是主体对命题为真的正面态度性认识,即学生可以通过对整个事态正面的"命题"理解来实现"真正快乐"。但这种观点却将快乐教育导向"反常识"的快乐认识论窘境,使学生的"自然快乐"被剥夺。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指引下的快乐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相统一的,是历史性与社会性在实践中的统一,是"感受"和"认识"在"实践"中的统一,是一种合理、科学的快乐观。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所指出的人的快乐源于实践,应从实践上把握人的基本物欲需求和人的精神需求的快乐,避免了感官快乐的"同质性"问题、"虚假快乐"问题以及"反常识"的快乐认识论困境,更利于指引师生向认识的真与道德的善的快乐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