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之间覆盖范围的重合造成了实质性假冒现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要求被假冒的商标应注册,对于商标相同的判定和商标性使用较为容易,而对于是否为同一商品存在着认定困难,因此本文提出在确定实际适用商品的原则下可以确认为同一商品。
简介:西安三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公司)于1996年获得由绵羊图形和“SHEEP”、“绵羊”三部分组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商标组合方式为纵序上下排列。其中绵羊图形为一同圆中采用白描写真画法绘一整体绵羊。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三类:夹克油、上光剂、皮革保护剂、皮革青、皮衣油。1997年11月三德公司发现秦皇岛金华精细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在其生产的皮衣油、夫克油、皮革清洗剂等多种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近似三德公司商标的图案或文字部分.如:净重100克和160克的”意达”牌绵羊油皮衣袖包装盒底部同团内绘有小羊图案字样及”SHEEP“字样(净重100克的无”SHEEP“字样):净重100克和
简介:如何确定商标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不仅是一个审判实务问题,而且是一个司法会计学问题。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中指出,此利润系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立法所规定的侵权利润赔偿方法,在侵权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册记录完整正确的前提下,可准确地确定赔偿额,较具实用性,为当事人所乐意选择。但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由于司法解释失之严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做法和认识。若加以进一步讨论,或许有益于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