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医患关系是一个以医务人员为主的群体同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之间相互交往的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是医疗实践活动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这一关系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医疗卫生领域实践活动的展开与良性运转。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能使医护与患者相互沟通、信任,更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而且还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德医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快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健康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医院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它系着大众的健康和幸福。本文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困扰医院的医疗纠纷,从医患关系的现状着手,重点分析了医患沟通不协调的各种原因,并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措施。
简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若干情形,为司法工作人员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提供了规范指导。然而,法条规定之有限性与案件样式之无限性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决定了办案人员在审查社会危险性时无疑要凭借自己的主观经验,同时,我国社会危险性审查还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应当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以量化评估方法为评估基础,拓宽社会危险性评估主体的范围,加强评估过程中的控辩对抗性,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有助于实现社会危险性评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的转变。
简介: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确立了今后“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和“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以后,律师机构将逐步成为真正独立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在此条件下,确认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是实践中需要取得共识的新课题。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律师机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完成构建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基本条件是:第一,突破用“两个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和推行“四自”的律师体制,使律师对律师机构不仅是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