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的顺序与侦查程序的证据调查顺序基本一致,均以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开端,“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仍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审判中立的基本要求以及证据认知的基本规律,使案件事实的认定易于出现偏差,甚至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革除以上弊端,调整被告人口供在事实认定中的顺序,提升其他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位次,构建具有层次结构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调查体系,使案件事实认定程序符合证据的认知规律,也符合案件事实被“证明”、“解读”和“串联”不断递进的逻辑思维顺序,从而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率。
简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重心从“法学人才”向“法律人才”的转变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忽视对学生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培养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认定案件事实是指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和方法,对争议事实进行判断和确认的一种纠纷解决活动。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掌握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方法的学习,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力不从心,即便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实务教学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尝试,在学生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审查起诉或者直接从事案件代理、辩护、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指导学生学习掌握认定案件事实的具体方法,并进而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简介:司法证明需要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支持,以接受因果推理、合情推理、回溯推理以及诉诸无知等方式接受逻辑理性的导引。威格莫尔以建构逻辑结构模型的方式解析案件事实证明过程,为之提供支持的则是一种结构主义方法论。但无论是威格莫尔的模型,还是艾伦的改进,都对证据性事实的采信过程重视不够,因而需要一种与常识的剥离。为此,有必要以证据资料奠基证据性事实的采信,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各个区间的推理适用,以达到分阶段、递进地发挥证据性事实在司法实务中的作用这一目的。以对威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的这一改进分析"邓玉娇案",可以为关于司法证明的理论探究提供新的素材和思路。
简介:《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德国所采用的'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标准,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都无法形成有效对接,短期内无法成为我国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含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以此为前提,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必要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两分法框架内再建构出一种新的共同诉讼类型——'准共同诉讼'非常必要。
简介: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事项,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解决了人民陪审员在法律专业方面的劣势,将法律适用交由法官依法裁决,同时将来自普通民众的人民陪审员的朴素思想带到案件中,使事实认定更为客观真实,也能够提升法律判决的社会接受度,即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一项新的改革,要求我们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既要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范围加以明确,又要避免'一刀切'。笔者所在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试点法院,根据本地域特点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各项制度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本文将着眼于试点工作民事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问题,逐一分析试点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实践中采取的措施,并通过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分析其实践操作中碰到的问题,最终提出通过制度上根据案件类型、案件影响、陪审模式及程序上通过强化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庭前阅卷制度、健全合议庭评议制度、制作事实问题列表等,同时改革裁判文书式样等方面对民事案件的事实审与法律审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