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最近30多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在“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指引下,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推进,各类资源富集在若干地区,主要是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中。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集中,造成空前的人流向局部地区集中。经济活动增强之后,财富高度集聚,生活方式的变迁带来资源和能源的巨量消耗,各类废弃物包括废气的排放跟着水涨船高。近年来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和空气污染首要因素的PM2.5上升,就是这样形成的。面对如此困境,我们不仅应该从经济层面考虑解决方式,更应该从法律层面思考如何约束人们的行为,以净化我们的环境。
简介:在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些以非法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学问题的倾向,包括以国家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基础阐释环境法律的“行政解释学”倾向,以成本一效益为唯一分析方法而排斥其他研究方法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以及在环境科学、生态学不断发展背景下,不同学科话语转换缺失的问题倾向。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被法律实践所应用。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部门,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和应用方法上必然应当具备法学的特质。法学研究以实践为基础,主要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在方法上注重运用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根本特征的法律思维。因而研究环境法学应当遵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价值判断问题。
简介:当前,世界上应该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权力型法律体系,另一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契约型法律体系,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社会公平性不同,以及两者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不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我们,应该逐步从以权力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过渡到以契约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上来.应该把建立与完善契约型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过程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要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必须有稳定的社会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建立契约型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要从现在做起,努力铲除产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与特殊人物的社会根源,强化对公权的制约.
简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想发挥法律体系的规范功能,就必须理性地对待它。现在法律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夹击,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轻视形式逻辑的实质思维倾向阻碍了规范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政策中过度强调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难以树立,法治之路更加艰难。因而,强化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的意义,要想实现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及其体系的规范作用。过早地批判、放弃形式法治将会使法律失信于民,成为法律白条;过多地讲政治、讲大局等是对政治资源的过度消费。
简介:摘要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