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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法院对非法集体管理行为的司法认定,仅仅建立在著作代理公司以自己名义收取和分配使用费的基础上,忽略了集体管理在集中许可适用过程中有意分离作品定价标准和使用情况的特殊性安排,将著作代理公司的行纪行为与著作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管理行为混淆,进而造成集体管理组织得以垄断许可渠道的社会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著作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中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的概念进行体系解释,将集体管理认定为不专门针对特定权利人所进行的使用费收取和分配行为,与著作代理公司的许可行为相区分,最终为著作市场的竞争性许可渠道提供法源支持。

  • 标签: 集体管理组织 非法集体管理 行纪 代理 体系解释
  • 简介:一、基本案情1994年,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到刘某(当时刘某作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借调到上海科影厂工作)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某。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版动画片由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

  • 标签: 著作权问题 案例分析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动画片创作 中央电视台 人物形象
  • 简介: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催生了网络直播这一种新兴的方式。这对立足于传统版权的著作法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一新技术带来的便利值得肯定,但其中所涉及的著作问题需引起关注。网络播放可分为三类,即网络直播,网络广播,网络点播。网络直播的著作保护盲点较多,应以“广播”行为来定性网络直播行为。对于网络直播所带来的著作问题,涉及著作人、广播组织和其他邻接人等的权利归属界定问题,应首先在原有的法律务文内,拓展现有含义,进行深入研究,比如通过广播组织中的转播;其次,可以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来规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视频的权利。

  • 标签: 网络直播 广播组织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 播权
  • 简介:我国《著作法》对临摹是否属于复制态度模糊,司法界和实务界对临摹品的著作属性观点不一。较为合理的方案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临摹品个案界定,与原作极为近似以至于只有相关领域专家才能区别的临摹品属于复制品,重现原作的同时注入了临摹者自己的理解和个性的临摹品因具有独创性为演绎作品。享有著作的临摹品仍可能侵犯他人著作,应当对原作品著作人承担侵权责任。

  • 标签: 占摹品 著作权属性 复制 独创性 演绎作品
  • 简介: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到来,人工智能虽然给文化艺术领域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朝气,但是也对传统的著作制度带来新的冲击和挑战。人工智能著作问题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保护模式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莫衷一是,并未达成普遍共识,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

  • 标签: 人工智能 著作权 保护模式 权利归属 综述
  • 简介:随着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涉及IPTV“回看”模式版权侵权的诉讼案件。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未经授权的“回看”模式属于侵犯著作的行为,不受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回看”是典型的“交互式传播”,而非“广播”,侵犯了著作人的信息网络传播

  • 标签: IPTV 回看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 简介:同人小说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非演绎类同人作品与“实质性相似”的要求有一定差距,难以从著作的角度认定其侵权;而演绎类同人作品常常会出现与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改编著作冲突问题。在我国可从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引入知识共享协议以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进行补充保护的角度出发,探究完善著作冲突与协调机制的法律对策,并推动同人市场及相关创意产业朝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

  • 标签: 同人小说 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
  • 简介: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在社会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其法律事业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尤其体现在著作的保护方面。我国在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其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脍炙人口的佳作。基于著作利保护的目标,我国在网络游戏著作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之处亟待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游戏著作的司法保护。因此,本文主要从当前网络游戏著作相关诉讼的特点入手,对具体的司法保护措施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游戏著作的司法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 标签: 网络游戏 著作权 司法保护
  • 简介:著作法出台以后又加了一些新的东西,著作法的客体类别也增加了许多,更加广泛,这是当前科技进步的主要表现;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难以认定的问题;本文主要是从逻辑思维的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来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性质问题进行讨论。

  • 标签: 电视节目模式 独创性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 简介:随着计算机用户对互联网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已经不再局限于从网络上了解信息、传播信息,而是变成了参与者、发布者,这为网络侵权行为营造了广阔的平台。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侵权问题。视频分享网站应致力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尽快获悉网站内可能存在的涉嫌侵权视频的情形,并积极做出必要措施。司法机关在处理视频分享网站著作侵权案件时,还应充分考察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程度,合理地判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著作权 侵权 免责条款
  • 简介: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无须经过网页的跳转即可以将分散在各个视频网站上的内容聚合在某个APP之中,用户得以在某款产品中搜索到来自不同视频服务商的资源。但其在赢得市场的同时,因行为的不规范,也造成了各方利益失衡的局面。讨论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将链接定向至版权方网站的侵权责任问题,过去"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均不足以适应网络环境的巨大变化,应当适用"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将视频聚合APP提供者的行为与传统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相区分,定义为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法律标准亦可缓解利益失衡的局面,促进权利人、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 标签: 视频聚合APP 深层链接 直接侵权
  • 简介:我国《著作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的行使。

  • 标签: 合作作品 共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 简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演进,网络著作侵权日益复杂化,面对视频分享平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版权难题,本文旨在结合版权侵权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云盘视频分享的著作侵权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结合理论和实际的研究,以期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推动完善对云盘视频分享著作侵权的法制监督和管理体系,促进技术发展及版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 标签: 著作权 云盘盗播 侵权责任
  • 简介:著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作品的精神权利这一内容又是著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对作品的精神权利都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首先从作品精神权利历史的角度出发,然后谈及发展中的不断变化,反映出作品精神权利价值的不同方面,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上的价值。最后论及作品精神权利的合理利用这一问题,通过对其使用方式的分析,寻找到正确合理的使用作品精神权利的方法。

  • 标签: 著作权 精神权利 研究
  • 简介: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游戏直播属于重混创作,可以获得著作法保护,但低商业价值与高侵权风险阻碍实现其商业价值。有必要引入默示许可规则弥补合理使用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通过游戏直播平台建立三方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 标签: 游戏直播 重混创作 转换性使用 默示许可
  • 简介:如今,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种新型侵犯信息网络转播的行为在微信中产生。'午夜放映厅'等微信公众号通过在其菜单栏设置第三方链接,由第三方链接与外部的视频聚合网站相结合,从而使用户可凭借微信平台实现在线观看视频的目的。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对于视频聚合网站视频内容的传播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作用,故认为微信公众号'手机影院'模式构成间接侵权。

  • 标签: 微信公众号 视频聚合 信息网络传播权 间接侵权
  • 简介: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延伸至网络空间,"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成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其存废之争,成为网络著作刑事保护备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之一。废止论,有利于网络著作刑法的全面保护,但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的犯罪圈,可能导致传统现实环境下著作刑法保护过度;保留论,即使对"营利"作扩张解释,也不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的全面保护,限制缩小了侵犯网络著作的犯罪圈;折衷论,对传统现实环境和网络环境下著作刑法保护区别对待,但置于侵犯著作罪中一并解决,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给网络著作刑法保护带来困难;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不仅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的犯罪圈,而且还过度加大了著作犯罪的刑罚力度。新罪论,是改革和完善网络著作刑法保护的方向,新设侵犯网络著作罪,方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的适度保护。

  • 标签: 以营利为目的 存废论 网络著作权 刑法保护
  • 简介:网络游戏直播现今可谓耳熟能详,但是很多人在欣赏主播精彩的电子游戏竞技时,却常常忽略了背后涉及的著作问题。理论上玩家操作游戏产生的动态画面,符合著作法上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视听作品"。玩家操作游戏的行为对游戏动态画面的产生不具有独创性贡献,著作应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网络主播游戏直播的行为落入"著作人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内,理论上构成侵权。但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考虑,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可认定为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 标签: 网络游戏直播 游戏本身画面 游戏直播画面 视听作品 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