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有若干方式。国家有权代表公司行事。因此,人们总是注意到,国家在外交保护方面的干预是以其在这种干预中获得的利益为基础的。当公司受到损害时,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公司的国籍国。公司的国籍国是指公司根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境内设有注册办事处的国家,正如1970年国际法院在著名的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和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中所述。
简介:去年十月,A商场委托B货运站将一批服装分批运至该商场,并订立了货运协议。协议对每批货物的运抵时间及运费分别作出规定。事后,B货运站与个体运输户C订立货运会同,约定由C当月22日前把首批服装运至A商场,运费6000元由A商场支付。因途中遇洪水堵车,抵达时已延期一天。A商场以此为由扣下4000元运费作违约金。C与A商场协商未果,便将运费被扣一事告知B货运站,并要求将发往A商场的另一车货物扣下,待运费付清后卸货。B货运站表示同意。A商场认为此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诉至法院。其理由是:C与B货运站签订的货运会同虽约定运费由A商场承付,但C与A商场并无合同关系,故A商场无义务向C支付运费,在A商场拒付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