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情简介2000年春节前,在盐都县组织的食品卫生执法检查中,发现有3户个体水产品批发门市,均将盛有双氧水的塑料壶与存放虾米的纸箱堆放在一起,现场监督人员随即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并同时对店主做了关于双氧水问题的调查笔录。店主均承认双氧水是用于浸泡虾米的,已使用半年之久。据此,经合议认为,经营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营户自知行为严重,很快就交款结案。但仔细推敲这3起行政处罚案件,有些地方值得商榷,也不失为日……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达到证据确凿方能维持。行政复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方面必须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因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是采取证据确凿为标准之一,否则,被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达到“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