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行贿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正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对其应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重的原则。行贿罪的惩治和预防应从其刑事立法始然。其立法机理,表现于符合对向犯的单向对合关系;其立法缺陷表现为一般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法律用语的含糊,包括外延和内涵的模糊性;其立法完善应从“财物”法律范围的扩大、增设“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两个方面人手,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简介:<正>2004年5月下旬,一位读者给本刊打来电话,反映了这样一个情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郊信用联社原主任吕彭令在职期间,在为哈尔滨中翔化工经销有限公司,办理380万元货款过程中,于1997年9月15日,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祥给其的10万元人民币。经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被告人吕彭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冶权利二年。案件一审后家属分别
简介: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需要有一个健康、高效的国家机构体系。但是腐败现象却并没有如人所愿,呈现落马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数额越来越大,贿赂犯罪数量剧增,社会反响强烈。究其原因,行贿者在这其中扮演了极其关键的角色。因此,在严厉打击受贿者的犯罪
简介: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为其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则可以构成受贿罪
简介:一、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义构成的一个必备要件。如何理解法中"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呢?第一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含义作出解释的是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于1999年3月4日发布,其中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简介: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简介:随着受贿犯罪的高发多发,加重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从行贿罪的刑罚处罚结构、刑罚量均值、与量刑因素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可以发现我国行贿罪量刑实践存在着趋轻的现象。应该对行贿罪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增加罚金刑,并在行贿罪判决中首先判断犯罪构成要素,同时注意兼顾各种量刑影响因素的作用力。
简介:所以刑法不管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行贿罪的行贿行为,但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受贿罪
简介:摘要有关数据显示,单位行贿罪近年来已成为中国企业家所触犯的最高频的罪名之一,统计数据的背后体现的是我国企业行贿现象的泛滥以及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不足。有鉴于此,笔者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调整单位行贿罪法定刑设置,适当加重处罚力度的建议。
简介:从行贿罪立法沿革来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当前行贿罪立法遵从“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形成了行贿罪立法趋严与司法趋宥的悖论,并导致行贿罪与受贿罪追诉失衡。片面从立法上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改变这种困境,一方面是找准腐败犯罪的治理重心,将打击重点回归到受贿犯罪;另一方面是进一步严密行贿罪刑事法网,提高行贿罪处罚几率,适度调整和完善行贿罪的刑罚配置。
简介:<正>一九八四年一月,被告曾某承包了大队办的一家化工厂,并负责生产、采购和销售。该厂专门生产塑料着色萤光染料,因设备落后、工艺简陋,质量极差。曾为了推销这些产品,用“设酒宴招待”、“赠送土特产”、“代购高档紧俏商品”等手段,讨好、笼络国营企业单位的采购人员。在代购物品时,大多以“慢慢再算”作借口不收对方的钱,或象征性地收小部分钱,不到一年时间,曾某花费钱
简介:贿赂是一种共同犯罪,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而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十分宽容,这是我国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提出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的危害性,严惩行贿,净化政治空间,为国家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杜绝行贿才能遏制受贿,从而在源头上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简介:即暂时并未取得相应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1.为谋取正当利益的送礼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一种认为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主观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简介: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文章首先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对单位行贿罪的特征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单位"的范围和单位意志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单位行贿犯罪认定因素的司法判断规则、证据规则及刑罚配置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抛砖引玉。
简介:<正>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历经了由轻到重、由简到繁,由单一、概况到视“情节”区别对待的变化。一、对自然人行贿犯罪的处罚及立法完善《刑法》第185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法律制度不可能马上跟上,伴随造成的行贿情况的大量发生,行贿案件的大量增加,这一规定显然已远远脱节现况和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简介:行贿受贿不正当利益立法完善,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却没有规定行贿罪的犯罪数额
简介: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却没有规定行贿罪的犯罪数额
如何准确把握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以周振军行贿罪为例
行贿罪之立法评判
行贿罪应该引起关注
行贿罪的界定探讨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
浅论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行贿罪量刑规制的实证分析
论行贿罪的独立性
论单位行贿罪立法的完善
对行贿罪立法完善的思考
是代购物品还是行贿罪
严惩行贿:净化政治空间——论行贿罪的危害与惩治
对行贿罪追究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单位行贿罪的司法界定
试论对行贿罪的处罚及立法完善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