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尚存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被告的具体形态就是其中之一。与传统的行政诉讼被告不同,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即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亦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有可能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保密审查问题,所以,保密审查机关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也是这类诉讼所独有的问题。【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关2008年以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开始大量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存在很多其他行政诉讼所不具有的特有问题,被告的形态就是其一。从理论上讲,任何行政机关都有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因为在处理行政事务的时候,每个行政机关都会收集到并掌握一些信息,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当就可能会引发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使自己成为被告。所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首先应该是作出了某种有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或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可能受到了侵害的主体……
简介:当下关于公民诉讼的探讨大多定位和停留于公益诉讼层面,没有进一步进行亚类型化的细化分析。以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作为研究视角,通过公民诉讼与集团诉讼、民事诉讼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公民诉讼的诉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其法律责任功能以预防为主,相应地其法律责任类型依次为预防责任、特定行为责任、填补责任和惩罚责任;其法律责任形态以“法定性”和“行为履行令”为最基本特征。“预防功能为主”显现公民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并激励人类从事与环境相容的行为.以实现人类这一集合主体的多元利益的适度共赢;“法定性”凸显公民诉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志”体现和“社会利益”维护;“行为履行令”反映公民诉讼的外在特征,是社会以个体化形态按照社会意志规范个体行为的强制再履行。公民诉讼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的拟制和司法实践,不仅仅体现了法律拟制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构建了国家与社会的共治机制。
简介: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初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考察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来自外部中立的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侦查权的制约,可以说,在目前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中还不具有一种"诉讼"的特征。我国应该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