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新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改革开放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新中国成立不到两年,国家在财政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于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能得到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单项法规。
简介:摘要:基于江苏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现状,本文从不同口径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评估及治理研究进行了估算,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隐性债务一般指没有记录在资产负债表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某种因素的改变而显性化的债务,而这种债务的显性化可能会造成长时间内企业盈利能力逐步下降,也可能在短期内带来企业资产的突然损失。从隐性债务的形式来看,贷款和信托贷款可能是其主要存在形式,而隐性债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例如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内部资源管理不善等种种原因,导致这类负债并没有在账户中记载下来,因此,对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评估及调查,有助于预防相关的经济风险,例如企业技术落后,人才匮乏和设备陈旧等。同时,对地方政府隐形负债分析,还有助于我们尽早地发现金融风险问题,并找到解决措施,中国目前面临着较为突出的隐性债务风险,主要表现为隐性债务增速过快,且为避免监管导致债务形成更为复杂和不透明。
简介: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变相举借了大量隐性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潜在风险,成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面临的重要命题。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债务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有效防控机制,稳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惩逃废债行为。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并切实防范向金融体系的风险传导,对于在新时期统筹发展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