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很早以前就耳闻过这样一件事,说在西方国家的某一个地方,一位西方白领阶层的妇女走在一街道,因街道破烂摔了一咬,不幸摔伤了小脚,结果,她请了律师打官司,要求市政府赔偿数十万,官司很容易就打赢了。据说,她打赢官司的唯一理由是:她向政府纳了税,政府就应该把街道的道路修好,现在她因道路不好摔伤了脚,那政府理所当然就要向她赔偿。然而,这样的事对我们来说,仅是趣闻一桩而已。到了六、七年前,在一些大超市买东西,完了一看货物交易所,哦!原来自己买东西的钱,其中有一小部分是给国家的税钱,才明白:自己在消费的同时,也在为国家作贡献。而到了最近,发现自己经过几次上涨的一千多元工资也会有个十几元的个人所得税项目,那体会就更深刻了,觉得自己慢慢地也有了些勇气,说不定哪一天因为市政建设设施的原因而损伤到自己的脚脖子,那咱了能请个比较便宜点的律师向市政部门打官司。
简介: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2011年4月15日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国税发150〔201〕号文件,全文如下:
简介:从思想认识和总体工作部署上看,连续一贯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从1994年起,除个别年份外,每年国家税务总局都下发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全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在这些通知中,无一例外地要求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有的明确列出当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征收管理的重点,要求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如:1996年的通知要求,“着重加强对金融、贸易、房地产、广告、建筑安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行业的征收管理,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控管办法。”1997年的通知要求,“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并将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列为重点征管对象。2000年的通知要求,“严格执法,抓好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工作。……加强对电信、金融、保险、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