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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单元,但是在这个基础社会单元里,来自内部的矛盾与冲突越来越多,引爆了不少令人深省的社会问题。最近造成社会各界强烈反应的辽宁庄河市海洋村“千人下跪门”事件,以有关领导主动辞职、相关人员受到处分而收场,

  • 标签: 村民委员会 行政诉讼被告 可行性 农村社会 平衡 法治
  • 简介:<正>为了帮助青年律师提高刑事辩护职业技能,培养青年律师法律援助的公益心,使更多的律师与社会关注法律援助活动,并在此基础上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安徽大学法学院共同开展了一项题为"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实证研究"的项目。

  • 标签: 法律援助 律师刑事辩护 律师辩护 无罪辩护 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
  • 简介: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

  • 标签: 被追诉人称谓 科学性 阶段性权利 层次性
  • 简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十分突出,给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职责带来极大困难。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加强户籍身份管理入手,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另外,在法律层面上应及早明确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相关的纠错程序及救济措施。

  • 标签: 自报身份 刑事诉讼 法律责任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 标签: 附带民事诉讼 共同犯罪 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人 上诉
  • 简介:被告人宋岳胜,男,41岁,河南省上蔡县人。被告人江诗龙,男,35岁,福建省闽侯县人。被告人陈元,曾用名陈文书,男,43岁,四川省泸县人。被告人梁玉琳,女,40岁,吉林省敦化市人。被告人宋岳胜、江诗龙、陈元、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脱逃一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9年10月29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该院依法起诉

  • 标签: 被告人 法轮功 邪教组织 非法集会 法律实施 海口市
  • 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金某于2007年10月18日趁被害人朴某淑不备,抢走其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LG牌KG32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信用卡、驾驶证、身份证等物。

  • 标签: 被害人 被告人 行为认定 抢劫罪 财物 2007年
  • 简介: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在对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进行认定时,必须借助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才能对案件做出妥当的处理。此外,'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人身危害后果应当仅限于轻伤以下。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没有像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有特殊的拟制规定,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寻衅滋事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必须从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上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主观上是否具备刑法上伤害的故意或者杀人的故意,但不管如何,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这部分内仍然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 承继共犯 实行过限 部分共同犯罪
  • 简介:<正>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

  • 标签: 公诉案件 犯罪事实 外国人犯罪 刑事案件 判处死刑 控辩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