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200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受理了原告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城公司)诉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侵害着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金融城公司於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其网址为www.295.net.cn。财智公司在此前开设了财智网,其网址为www.imoney.eom.cn。两个公司所开设的网站中均有关於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原告金融城公司通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软件开发,对建行北京分行所提供的外汇交易睥价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并以曲线图的形式在其网站中的外汇频道中发布。该图在“295”网站上的页面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於页面背
简介:目前国家版权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布征求意见,该草案设立了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事先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机制。为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应当实行法定许可,同时配套建立两套登记制度:一是自愿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代表机构进行事先的权属登记,二是强制性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使用登记和交费,主体不能确定时使用费转入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