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三份司法解释,以澄清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预约合同可以附带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在国内外法学界都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审视主要法域相关立法和案例所衍生的诸多问题,进而理解预约合同的复杂性,提出了三层次递进式的“诚实信用”框架理论,并尝试在该框架下明确《合同法》与最新司法解释应该如何互相配合以处理和预约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以法经济学方法,深度分析预约合同可能产生的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一种干预主义的路径,以期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责任理论。
简介:对"赔命价"的现有研究多是局限在现行刑事司法与地方习惯法的宏观冲突层面,很少关注"赔命价"的作用机理与效能分析。文章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赔命价"的成本、效率及功能进行了详细分析,得出"赔命价"能够最小化侦查起诉和审判执行成本,有利于"命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并且带来外部收益;具有灵活性及高效性,能够促进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具有效率;同时,在犯罪威慑方面具有独特的机制与效能,是一种柔性化的"命案"解决方式,符合藏区民众的宗教信仰及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能够增进地区民族团结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当然,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民间和解方式,"赔命价"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就为"赔命价"与现代刑事司法相互配合提供了空间,并可在此基础上探索出最优的犯罪威慑手段与刑罚组合。此举不仅为现代刑事司法顺利进入边缘地区打开了一条可行进路,同时也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有助于恢复性司法的构建与推行。
简介:调查程序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一项准司法程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程序、个人来文程序和国家间指控程序具有辅助作用。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之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为了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巴拿马两国的国家报告,曾成功地对两国开展过调查活动。在起草该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对是否规定以及如何规定调查程序曾发生过一些争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调查程序继承和发展了此前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的调查程序,并对此后的人权公约中的调查程序提供了借鉴。迄今为止,该任择议定书的20个缔约国中只有4个接受调查程序,比例明显偏低。该调查程序的批准和实施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但它毕竟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增加了一种监督程序,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了潜在的更广泛的保护空间。
简介:文中"知识产权"特指那些"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绝对财产权理论在逻辑上并不能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制度,鲜有学者敢于在逻辑上坚持;而激励论本质上是干预主义的,认为存在着一个中央的立法或政策制定者,他(们)可以判断应该如何安排立法,使社会效率迭至最佳。激励论的核心方法论"法律经济学"在关于财产权的正当性问题上的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并且由于成本与收益都是主观的,其关于社会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也是无法完成的。在使用上有竞争性的事物才牵涉分配问题,人行为自由的边界应该止于尊重上一次分配的结果。由于智力成果在使用上不存在竞争性,因此不存在分配问题,也不能成立财产权。科技与文化的创新,作为一种人的行为不应该进行任何特殊的激励。如果创新是实现人们目的的手段,那么创新自然会涌现出来。
简介:现代各国对单位经济犯罪普遍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在经济刑法中主要表现为加大制裁力度和扩大处罚范围。不过,严厉的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和以同一视理论为首的个人模式不能满足遏制单位经济犯罪的客观需要。所以,以组织体责任论为代表的组织模式逐渐有力化,并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为避免个人模式和组织模式各自的不足,应当提倡"统合说",将其统一地理解为法人处罚的理论基础的充足形态。以此为前提,吸收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的长处,支持统合的单位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论,推动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预防性转向。单位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论的模式切换以及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机能转型,是并行不悖的。
简介:本文从产权理论视角来考察雇员隐私保护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种种困局。笔者的分析表明,一味地"加强立法"来完善国家层面对公民隐私保护的立法路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雇员隐私困局。因为"加强立法"并不能在真实世界中实现清晰界定产权的社会效果,"加强立法"也未能促成以福利最大化为指向的科斯谈判得以顺利展开。在互联网时代,由于较高昂的产权界定成本的存在,隐私产权在真实世界中处于有待"二次分配"的状态。为破解雇员隐私保护困局,国家需要在科学认识互联网时代雇员隐私之特殊品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实践智慧,通过鼓励、识别和确认微观层面的有关雇员产权的"二次分配"的新方式、新方法,来实现对雇员隐私保护的优化。
简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进入高发期,而监管主体、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三方的监管合作嫌隙是一大肇因。有鉴于此,2013年初,我国将原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模式变革为以食药监总局为主导的统合协调监管模式,并于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合作的改进,但鉴于"失措""失信"与"失察"因素制约,三方主体仍可能面临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责任、激励产销主体合作意愿以及引入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计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制度问题,进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机制,促进有效监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