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薪养廉”是时下的热门话题,认为应实行“高薪养廉”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待遇与一些效益较好的国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员工相比,相对降低了,与那些私人企业主、大款的收人更是天壤之别。外界物质的诱惑使部分干部心理失去平衡,导致了腐败的产生、蔓延。因而认为给干部加薪提高其待遇,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第二,外国的实践经验如新加坡证明“高薪养廉”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我们应充分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洋为中用”。第三,“高薪养廉”可以增加腐败成本,降低腐败收益。使腐败成为高代价并在利益权衡上得不偿失的行为。因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简介:就清代呼伦贝尔八旗俸饷制度而言,自雍正年间呼伦贝尔设戍至咸丰朝以前,处于户部关领时期,大体上均为针对游牧官兵的半分俸饷。而自咸丰三年(1853)开始,呼伦贝尔八旗俸饷支付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迁,由户部关领时期过渡至各省协拨时期。俸饷支放形式亦出现了新的变化,由给付足额的实银变为以折换钱文,减成、减平等手段克减之后再行发放,而且出现了严重的欠支现象。在欠饷压力下,八旗官兵的生计状况急剧恶化,同时也催生出了呼伦贝尔地方一系列自筹俸饷的新渠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晚清呼伦贝尔八旗俸饷制度的变革,究其原因,是与当时清廷内忧外患的社会背景和财政状况密切相关的。
简介:高薪养廉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了,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人们不禁开始思索:我国公务员当前是否可以实行高薪养廉了呢?笔者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应该慎重行事。一、实行高薪养廉的对象应局限于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旨在防止权力被腐蚀,针对的应是权力部门,否则只能是弱化高薪养廉的功用,增加财政的负担。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是指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实际上,与政府机关公务员同类的,还有两大块人员:一是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如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行政人员;二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