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
简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都处于有效的监督和调控之中,要保证国家的民主性质,必须借助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是选举,人民选出真正符合民意的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二是监督,人民或人民选出的代表通过监督,保障被选出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始终按民意,按规律办事。在我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这些权利。监督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笔者仅就我国人民代表监督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论述。一人大代表享有的监督权在我国,人民代表享有广泛的监督权,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