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与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等同看待,没有考虑学校体育的教育规定性及本身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性等特质,过多的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对学校和教师过于严格的归责,使得学校不得不采取限制开展体育活动的规避措施,伤害了学校发展学校体育的积极性。基于此,运用法学、体育学等知识通过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既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又考虑法律的法定性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导,以甘冒风险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设立学校责任保险以减轻学校、教师的赔偿责任;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政府是责任主体之一。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简介:目的:了解广州市青少年运动伤害的流行病学特征及其影响因素,为进一步进行干预研究提供基础资料。方法:采用分区、分层、多阶段抽样的方法,抽取广州市不同区城乡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共2853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广州市青少年运动伤害发生率为23.69%,男生高于女生,初中生高于高中生和小学生;运动伤害主要发生在下午,进行篮球运动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时。运动伤害最主要原因是运动技术动作错误。伤害部位以踝,大腿,膝关节为主。青少年个人行为特征、心理素质和家庭因素、学校及相关环境因素是运动伤害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结论:广州市青少年运动伤害的发生率较高,受到多种相关因素的影响,加强青少年运动伤害的预防和干预非常重要。
简介: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纷争缘起刑法规范与行业规则的优先适用,聚焦体育竞技伤害的特殊内容与普通伤害的差异,争执规则侵害和正当业务致损的偏差,陷入体育竞技伤害正当化事由之判断标准和裁量主体的理论分歧,面临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阙如刑法规定的技术难题。溯源刑法惩罚的正当性,体育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应当执基罪过原则,载荷大众情感,依托现有罪名,在综合考量公众意愿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判定体育竞技伤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体育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以公众认同为价值标准.以罪过权衡为技术圭臬排除竞技过失行为的入罪认定,合理区分民法上的过失和刑法上的过失,有效甄别合规过失和违规过失之间的民法和行政法界限,理性阐释合规过失伤害和违规故意伤害推定的正当性,洞彻合规故意的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