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简介:通过考察垃圾邮件问题与对策,美国垃圾邮件立法与诉讼,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的不但应当在技术性规范上和发达国家接轨,而且应当接受发达国家以个人为本位的民事、刑事法律理念.个人、民间组织可以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轻视正当程序、自设道德合法性的流弊,但是国家应当作抵制这些流弊的主力.对于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性垃圾邮件问题,我国不需要制定有特色的法律规则.法院应当垄断对任何类型垃圾邮件争议的裁决权,而且法院仅得管辖控告垃圾邮件发送者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为了减少司法成本、鼓励垃圾邮件发送者主动防范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制造诉讼降陷阱,我国法律要采用美国H.R.1017法案的产权配置方式.
简介:因特网的发展与便利形成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存在,电子邮件的便利跨越时空的限制,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紧密维护,然而垃圾邮件(JunkE-mails)却同时造成使用人相当的困扰,不但增加层层过滤信件的时间,也引发部分正常信件经过封锁名单(BlockLists)及垃圾邮件清除器(SpamFilters)的使用,反而被归类到垃圾邮件的分类。本文建议应考虑垃圾邮件发信人查缉不易与变换位置迅速的缺点,参考美国经验并检视美国法规制度与实务判决等方面,再衡量既有法制解决此类问题将面临的困难与障碍,从而提出设立新法的建议与内容,希冀能为垃圾邮件防止法提供省思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