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简介:本文总结并评论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国会贸易权力的系列判决中使用的司法标准。本文发现,以1937年为界,该判决脉络清晰地呈现出"州际贸易性质"和"实质性影响"先后两种审查标准,这两种标准是对州际贸易条款完全不同的解读。虽然"实质性影响"标准遭遇一些批评,但笔者基于两个原因认可联邦最高法院的转向。一是同联邦最高法院一样,笔者认为面对经济大萧条与政治机构的强烈反应,不得不确信当时的社会现实迫切需要联邦政府的调控,不能满足这种迫切需要的标准应当让步;二是州际贸易条款的确为最高法院的转向提供了空间,"实质性影响"标准是贸易条款无法剥离的含义,而且未从根本上违背联邦主义原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的一项"应然性"启示是,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问题上,我们不应该死守一条想象中的僵化的界线,而应该尊重立法实验的结果。
简介:发达国家为谋求维持和扩大知识产权的比较优势而实施的所谓"论坛转移"策略,选取阻力最小、最有利于达成高标准保护协定的谈判机制和场所,通过双边或者多边谈判机制和场所的选择和变化,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高。但是,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会自动向其他非协定成员国扩散的所谓"棘轮效应",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非双边或区域性协定成员国也没有国际义务向其他WTO成员提供TRIPsPlus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过,随着双边或区域协定的参与国不断增加,双边或区域性的协定网络越来越浓密,新的知识产权规则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并最后转化为多边条约规则。需要冷静和客观地看待包括TRIPsPlus条款在内的TPP规则,不能简单地以恐惧或排斥的心态而采取对抗TPP的策略。在参与新一轮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既要争取获得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所带来的贸易优惠或其他好处,同时又能够维护知识产权制度所应秉持的激励保护创新与鼓励传播利用之间的平衡。
简介: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在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为适应国际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最新修订完成了《Incoterms2010》。其在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数量的增加与删除、风险责任的划分、适用的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多新变化,也引起了新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解《Incoterms2010》在适用中可能遇到的这些新问题,对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