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书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以“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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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书信物权与著作权分属于不同主体并互相限制。对于物权对著作权的不合理限制问题,宜增设著作权人的“接触权”。同时,“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的发生又引发了书信手稿可以构成书法类美术作品的讨论。由于著作权人对书信作为文字作品享有发表权,所以书信原件所有权人虽然享有美术作品的合法展览权,但是该展览行为仍然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
作者 陆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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