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之民法价值判断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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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轶先生在《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一文中提出了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笔者就这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进行了分析和评判,并顺用这两项规则对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制度进行了实体性论证分析,从另一方面得出了不同于王轶先生的民法价值判断:物权抽象性原则优于善意取得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萍乡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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