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审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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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预审工作附着大量的侦查职能,造成了不必要的警力及财力的浪费,而预审权力由公安机关独立行使,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预审的监督、制约职能.因而,应实行侦审合一,预审不应当再承担侦查职能,预审权力也不应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应由一中立的,不承担追诉职能的司法机构行使预审权,对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与监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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