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综述(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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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章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第6.1.2条主要有2点修改:(1)原规定“每段明沟的长度不宜超过20m”,由于分段长度过短,需要相应增设的支管必然增多,对减少投资等不尽合理,故修改为30m。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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