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第6.1.2条主要有2点修改:(1)原规定“每段明沟的长度不宜超过20m”,由于分段长度过短,需要相应增设的支管必然增多,对减少投资等不尽合理,故修改为30m。
石油化工安全环保技术
1999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