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选择性试验及其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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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飞在《法学》2014年第2期栽文《地方选择性试验及其规制》认为,新一轮的地方改革试验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进行.二是具有极强的选择性,主要是地方政府而不是本地人民的选择性试验。根据职权法定的基本法治理念.只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在法定框架下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