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时代正式终结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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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起实施的新《商标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