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7月4日财综[2007]41号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