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新旧法比较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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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法抗辩事由的比较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侵权法,有关侵权的民事责任都是通过民法通则来进行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具体有:
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
128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
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
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减轻责任)
在127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第6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规定了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对一般抗辩事由的规定,具体有:
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减轻责任)
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免责)
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责任)
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免责)
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正当防卫)
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
(三)二者比较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抗辩事由的规定都相同的是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责任的减轻。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免责,以及在第三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定在第三章的一般抗辩事由中,而民法通则仅在个别特殊侵权行为中规定了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所以成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是由于出现这些情形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实施该侵权行为有正当性缘由,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或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目的。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均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当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实则是其合理性缺失,故应当对超过限度的部分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应当是来源于民法中的过失相抵的原则,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虽然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在先,但被侵权人对最后损害的结果也有过错,则理应承担与该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而不能让侵权人为其过错承担全部的责任。这种情形下的减轻责任应当适用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也适用于无过错归责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的没有过错的情形下也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此时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行为人可以减轻其责任,譬如在侵权责任法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实则是在26条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即故意的情形下行为人可以免责。由此可知,26条规定被侵权人的过错,仅指狭义的过失,不包括故意的情形,而故意的情形在27条中予以规定,狭义的过失,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在被侵权人故意的情形下,行为人由于没有没有过错可以免责。被侵权人故意去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则应当自己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形下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应当仅适用于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侵权法通常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即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也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在环境污染损害中第三人致害(68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第三人致害(83条)都进行了该规定。而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可以免责,受害人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只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这对受害人实际上很不利的,由此可看出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保护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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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