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解决了观审之争,确定了华洋刑事混合案件由中外双方“共同审断”的原则;同时也重申并明确了“被告主义”原则,即视被告而确定归何国管辖,适用何国法律。观审权的获得使英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大为扩大,是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一大发展。观审制度的确立,使得英国人派出的观审员到中国法庭充任陪审员,成为中国法官的会审人员,如果认为中方审理不够“妥当”,可以“逐细辩论”,甚至可以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这样,通过这些条约和实践,英国人在中国,通过“被告主义”,可以保护本国的被告,然后又通过“观审”,可以维护本国原告的利益,最后还通过所谓的“会审”,甚至可以干预租界内纯粹华人案件中中国当局对华民的审判。至此,我们可以通过有关条约和英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实践,为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做一总结:
(一)对于在华英国人之间的争端,管辖权完全属于其在中国开设的领事法庭或其他法庭,而所适用的法律也是该国的法律,中国官员无权过问。这是领事裁判权的最原始的本义。至于英国人和其他有约国人(依中外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的争端,即由这些国家间自行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方式来进行处理。
(二)对于纯粹中国人之间而不牵涉到英国人的争端,管辖权完全属于中国官厅,并适用中国的法律和程序。
(三)对于英国人和中国人的混合案件,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核心部分。这类案件是遵循着中英《烟台条约》所确定下来的“被告主义”原则的。按照这一原则,如果被告是中国人,管辖权属于中国法庭,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反之则归英国领事法庭或其他法庭管辖,适用英国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当英国人作为原告,在中国法庭控告中国人时(不分民事和刑事),根据《烟台条约》所明确下来的“观审”规定,英国人获得了“在中国法庭审判它们本国人为原告的案件时可派观审员出庭的权利。这本来是一个互相的权利,但中国从未行使过。[8]
(四)另外,对于当事人双方或各方都是不享有在华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时,中国的管辖也是完全的,即无约国人民和华人一样,中国均可以在属地和属人上行使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当无约国人作为被告与英国人发生纠纷时,中国虽然是可以行使管辖权的,但是由于涉及到国际私法等比较繁琐的规则,清朝官府往往也很少过问,通常的做法是“按照他们各自国家间自行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方式来进行审判”。[9]
至清政府被推翻,民国建立起来多年,由于中国长期处在分裂的状态下,法制改革进程十分缓慢,进而一次次地为西方列强以“法制未臻完善”为借口,拖延交回法权。内忧外患是自巴黎和会上中国首次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以来,长期不能达到目的的主要原因之一。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迫于战争的需要才最终同意废除其在华领事裁判权。
【参考文献】
[1]英国远征军最初不到7000人,最多时达到约2万人.清朝参战兵力是22万余人,加上援兵3.8万多人,总共25.8万多人.
[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第56页.
[3]立嘉:《阿礼国传》第2卷,第221页.转引自季平子:《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61页.
[4][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348页.
[5]大多数中国人在1860年以后才认为西方人的到来是一大“变局”,他们开始重新审视随着西方人而来的所有事物了.参见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81页.
[6]指参与谈判的英国代表英国公使威妥玛.
[7]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第348页.
[8][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349页.
[9][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350页.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 山东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