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合作性的语用标记关联模式(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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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2的“言语合作性的语用标记关联模式”来考察礼貌和面子问题以及PP,我们发现:

(1)话语与礼貌有关时,一般与(抽象意义的)惠/损或面子有关(当然包括物质意义的得失);

(2)礼貌的话语是无标记式,失礼或粗鲁的话语是标记式。

(3)人们通常选择礼貌的话语(尤其是竞争类言语),除非对方不值得礼貌。该礼貌而礼貌为无标记式,该礼貌而不礼貌为标记式;

(4)不是任何时候对任何人说出的任何语类(如合作类、冲突类)都要礼貌。各种语境要求的不是同样的礼貌,也不是越礼貌越好,因为礼貌有合适和不合适之分。言者要考虑的不仅是惠/损和面子,还要斟酌自己的言语目的、双方的语用距离[11](pragmatic distance),甲乙的权势(关系)、所说的事情的类型或请求/命令的强加等级等等。因此,

(5)礼貌得体为无标记式,礼貌不足或过分为标记式,失礼或粗鲁的程度与标记程度成正比。

(6)对听者的损越大或对他的面子的威胁越大,就越要求礼貌和礼貌策略。符合这一要求的话语为无标记式,不符合或相反则为标记式;

(7)除了言语礼貌手段外,人们还可以采用非言语手段(如温和的语气、升调、微笑)和物质手段(如献花、给/借钱、请客)。这些手段当然可以与言语手段并用。

(8)虽然PP和面子理论有宏观的国际共通性,但它们在一定的语言文化土壤上的言语和言语实现的条件和方式是千差万别的。

3.2 从1原则(4准则)到2或3原则

Horn(1988:130-1)认为格赖斯的原则轻则不全面,重则不合适得不可挽救。他(1984)改造CP为量原则(Q(uantity)-Principle)和关系原则(R(elation)-Principle),因为前者要求话语充分,能说多少就说多少(以关系原则为条件);后者要求话语必须是必需的话语,即不说多于所要求的话语(以量为条件)。可见,在他看来,量和关系两原则(Grice的两条准则)是互为条件的。Horn又根据两条原则提出了语用分工:a) 关系原则倾向于常规理解;b) 量原则推论倾向于非常规理解。我们认为,言语若遵守关系原则(暂时认可“原则”一说),换言之,违反关系准则的程度为“零”,就意味着话语为“无标记式”,合适度为“最大”,双方付出的心力为“最小”。量原则的遵守亦然。假如话语蔑视关系原则,换言之,关联程度不及无标记式,那就意味着话语为“弱/中/强标记式”[12],合适度为“大/中/小”,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小/中/大”。蔑视量原则的情况亦然。另外,Horn解释非常规理解时所借用的“简短/冗长”或“正常/奇怪”与“无标记/标记”概念处于并列状态,其实前面两者是后者的下义,后者包括前者。假如这是标记性探讨,它没有上升到语用标记(理论)的层级[13]。姜望琪(170页)批评Horn把Q和R两原则的区别和形式是否简短或者无标记与标记直接挂钩起来有点牵强。Levinson(1987)以及其他学者(见何兆熊等:171-2)批评Horn的语用分工过于宽泛(甚至一些语例混淆了量原则和方式原则/准则),缺乏含义推理机制和中介。

Levinson(同上:401-2)根据Grice和Horn的理论提出了3原则:数量原则(Q-Princple)、信息原则(I(nformativeness)-Principle)和方式原则(M-Principle)。可以简约地说明如下:

(1)数量原则:言者准则(话语的信息不弱于知道的程度,除非与信息原则矛盾);听者推论(相信言者的话语是他知道的最强的陈述)。

(2)信息原则:言者准则/极小量准则(说得尽量少(注意数量原则));听者推论/扩展规则(扩充话语的信息直到找到言者之意图)。

(3)方式原则:言者准则(不无故使用冗长、晦涩或有标记的表达式[14]);听者推论(相信冗长、晦涩或标记表达式的意义不同于相反的表达式的意义)。

他之所以省去关系原则(Grice的关系准则),是因为它隐含于这3个原则里面,这一点与关联理论的话语(本质的)关联性是一致的[15]。他还认为,以上3原则矛盾时,其运作次序是:数量原则先于信息原则先于方式原则。由于他十分强调数量原则,于是有力地论述了“梯级数量含义”(scalar quantity implicature)。

根据我们的模式,遵守Levinson的3原则的话语(以关联为条件)就是“无标记式”,合适度为“大”,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小”。否则就是“弱/中/强标记式”,合适度为“大/中/小”,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小/中/大”。违反这3条原则的某一条或几条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分别为“弱/中/强标记式”,合适度为“大/中/小”,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小/中/大”。

Horn和Levinson的新格赖斯主义的共性,一是继承了CP的精华,二是注重了一般会话含义[16](不仅是特殊会话含义),三是建立了推理机制[17],四是(对交际话语)比CP更有解释力。

3.3 从1原则(4准则)回到1原则

对CP进行简化的极端就是S & W、Wilson(1999,2004)以及Blakemore(1987,1992,2002等)的“关联理论”(Relevance Theory,简称RT)。RT 认为交际无所谓合作不合作,关键是话语的关联性。RT的基本观点如下:

(1)关联的第1原则是认知原则:人类认知倾向于同最大关联相吻合。

(2)关联的第2原则是交际原则:每一个明示(ostension/ostensive)的交际行为都应当设想为具有最佳关联。

(3)所谓“关联”就是话语同语境(上文和情景)在语义和语用上的联系。“如果一句话P和另一句话Q,加上背景知识,能产生它们单独加上背景知识时不能产生的新信息,那么P和Q就有关联。”(Smith和Wilson 1979:177)

(4)意义是言者的交际意图,不是信息意图。请看例10)(由例5)而来)。a)说的“我会使用东芝”的事情或信息,即对问题的肯定回答,就是信息意图,而言者真正的意思即交际意图也许是“让我来打字吧/给我这份工作吧”。

(5)RT关心的不仅是含义(即隐义,implicature)的推理,更关注显义(explicature[18])的推理。

(6)言者为了一个目的要与听者交际,就要了解自己和听者的认知环境(cognitive environment),激活对方与自己重叠的认知环境部分,否则就要设法扩大其认知环境,以使明示成功,即达到双方互明(mutually manifest)。对方为该话语付出一定的心力(用RT的说法是processing effort),达到真正的“明(白)”就是理解,这就是言者编码所预想的语境效果(contextual effect)。

(7)话语的关联度越大,双方付出的心力就越小。话语为最大或最佳关联时,听者付出很小的心力就能得到很大的(一般为言者设定的)语境效果。话语的关联度越小,双方付出的心力就越大。关联度最小时,要么不关联(不值得听者付出心力),要么是弱关联,听者付出很大的心力要么能够得到语境效果的丰收,要么得到小于言者设定的语境效果。

(8)推理一般是非论证性的(推理)。听者从言者的明示(主要是话语)这一明示前提(explicated premise)得出隐含前提(implicated premise),再攫取隐含结论(implicated conclusion)。

再请看例10):

10)(回应Can you type?)

a)I can use TOSHIBA.(明示前提)

b) One that can use TOSHIBA can type.(隐含前提)

c) I can type.(隐含结论)

RT以崭新的面貌解释了交际中的意义生成和推理的机制,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和诱惑力,是已成为显学的认知语用学的支柱理论。然而,a)RT的关联原则是否真正能够或有必要取代CP或它的除了关系准则以外的准则呢?答案是未知数。RT有一些说明不合作而关联的所谓成功交际语例,但是我们也可以举反例说明不关联而合作的交流(看钱冠连 1989)。b)RT的语境效果和心力的反比关系有很大的合理成分,但是,听者得到的语境效果决定于付出心力的大小,而心力的大小又决定于言者设定的语境效果,这一观点欠妥。c)RT的语境效果和明示性具有不少主观性(何兆熊等:210)。d)RT对话语解释的结果到底是具有必然性还是或然性没有交代清楚(同上)。e)RT对“关联”的定义忽视了会话需求的反应,对“交际”的定义过于笼统(同上)。f)关联原则(或者RT的交际原则)是否可以违反,或是否真的不可以违反,RT没有解释清楚,似乎还有矛盾之处(姜望琪:127-8)。g)用“关联性”囊括语言交际的一切因素是否合适呢?人们多有异议。姜望琪(198页)建议分解关联性为“说话人关联性”(相当于“最佳关联”)、“听话人关联性”(相当于“最大关联”)。S & W缺乏足够的具体语言例句(S & W,F35——何自然、冉永平之“导读”)。

上面第7条若用我们的“言语合作性的语用标记关联模式”来考察(见表1),话语为最大关联时便是无/弱标记式,合适度为“最大/大”,双方付出的心力为“最小/小”;最佳关联意味着无标记式,合适度为“最大”,双方付出的心力为“最小”;其他为标记式,其中,弱关联为弱标记式,合适度为“大”,双方付出的心力为“中”;中(等)关联为中(等)标记式,合适度为“中”,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大”;不关联为强标记式,合适度为“(最)小”,双方付出的心力为“(最)大”。

4. 结论——我们的建议

合作原则的4条准则是根据/仿照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同名概念建构的解释人类言语行为的理论。(何兆熊等:166)据Grice说,它也可以解释其他协作行为。(见§1)由于“合作”符合我们的直觉,加上其理论的哲学根源和自身的相对完善性,一直是哲学界、语言学界尤其是语用学界引用、讨论的热门。当然,正如任何理论都有瑕疵一样,CP也有不足,于是得到了新格赖斯主义的补充、发展和完善。那么,哪一个可以作为新格赖斯理论的代表呢?礼貌原则既然是补充性的,是二级原则,即从属于合作原则,我们应该把目光转移到2原则、3原则或1原则上来。Horn的2原则受启发于Grice和Zipf(1949)的“省力原则”(Principle of Least Effort),后来也启发了Levinson的3原则,后者仿效了2原则的模式甚至概念,克服了理论的解释力不足的缺憾,提出了较完善的一般会话含义推理机制,其“涵盖面比Grice的四准则要广,解释力要强”(何兆熊等:179),我们认为,它也胜过Horn的2原则。关联理论不仅是对合作原则的发展,而且是解释整个人类交际和认知的,具有哲学、认知心理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理论基础的,“易读不易懂”[19]的(学科)理论。RT对交际、语境、认知、明示、互明、推理、含义、交际意图等现象/概念的解释都是很有见地的。但是,由于它与CP的历史和理论渊源关系,由于关联性的主观性、模糊性、动态性、梯级性(以及标记等级),RT对显义和交际意图的推理具有很大的不定性、或然性,很难说它白璧无瑕或可以代替CP。总之,人们对新格赖斯主义有不同的意见。例如,Richardson夫妇(1990)就不赞成关联理论。Carston(1998:197-211)却认为2原则和3原则不如1原则的RT,姜望琪(207页)持与她相反的观点。

我们认为,倘若保留CP的合理核心,加上人际修辞的PP的跨文化共性,Horn的语用分工和荷恩梯级含义,Levinson的常规理解和一般会话含义推理的方法论,RT对交际的宏观的、哲学的、认知的解释,最后把它们的“和”置于“言语合作性的语用标记关联模式”里,给予语用标记(价值)的诠释,对交际的解释就更有说服力。再把该解释的合力运用于对交际中含义的推理(机制)、含义化/含意化、语法化、语用(形式)化等问题[20]的论述,以使语用推理的学科日臻完美和科学。

最近论及“合作”者有钱冠连(1989,1997)、廖巧云(2005)、金立(2005)等。钱(166-81)提出“合作不必是原则”和代替合作原则的“目的-意图原则”。他“认为合作原则摆脱不了不合作”,在量、关系、方式、质方面都存在不合作现象。笔者认为,Grice和Searle的理论都是意图或意向性(intentionality)理论,合作与否与意图是一致的。再者,钱的原则也摆脱不了无目的或无意图,或者目的、意图不明确的情况。廖的C-R-A模式就是糅合合作原则、关联论和顺应论的优点而成的解释交际的理论框架。她尽管指出了合作原则的不足,还是申明“合作是成功交际的先决条件”(vii-ix页)。会话者可能合作、欠合作或不合作,因关联性的强弱,可能需要可能不需要隐性或显性的顺应。金立的书是以认可合作原则为基础的。他说(60-5页)的“完全合作、一般合作与不合作”现象相当于廖的“合作、欠合作、不合作”。他也承认钱的观点是“独特新颖”(46页),然而其基调是质疑和发展。他使合作原则和言语行为理论联姻,产生出“语谓合作、语旨合作、语效合作”(113-51页)。对该原则在企业经营(199-253页)和人机对话(254-77页)中的作用之讨论颇有意思。

除了合作原则,交际可能还遵循着其他语用原则(如幽默原则、调侃原则、反语原则、借代原则、隐喻原则等),而遵守CP不能确保遵守或违反其他语用原则,而遵守或违反CP的准则(尤其是质准则和方式准则)常常与隐喻手段(如明喻、暗喻(亦称“隐喻”)、换喻、借代、双关、隐射、拟人等)有关。因此,CP以及新格赖斯主义如何更有效地单独或联手解释交际的模式,借用不借用“言语合作性的语用标记关联模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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