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性化执法”三思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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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在执法机关里面最为流行的话语恐怕就是“人性化执法”了。执法机关大力倡导它以树立自身文明执法的形象;媒体和公众称赞它,欢呼尊重人性、维护人权时代的来临。当人们力倡“人性化执法”或者对这一提法认可乃至赞赏时,实际上有意无意地认可了下述几点摘要:一,法是没有人性的。要不,怎么会有“人性化”执行法律之说呢!二,法可以因某些领导人物甚至是个别执法人员的偏好不同而有不同的执行方式(至少有两种摘要:一种是人性的执行方式;还有一种是非人性的或是不那么有人性的执行方式);三,国家要靠“人性化”的管理者(执法者)才能治理好,才能赢得民众支持。

  这里,我并不怀疑首倡“人性化执法”者良好的初衷,也无意贬低那些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实施人文关怀的善良的执法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当我们耳边充斥着一些时髦,甚至是泛滥的话语时,我们不应不假思索地随声附和,而要用法律人的眼光去观察,用法律人的头脑去思索这些说法背后的东西,要三思!

  一、“人性”乃法律自身原有之意。

  法律就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之上的。学过法学的人都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起源于西方。西方国家当中,法治历史最为悠久的是英国。起初,就是为了限制英国国王随便向民众发号施令、滥征捐税,避免民众“像野兽一样受到强制”1,英国人才制定了法律。当法律逐渐完善起来之后,国王就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像对待牲畜一样对待民众了。因为,这时候的民众都认为“国王应在法律之下”、“是法律创造了国王,而不是国王创造了法律”!2西方有一句比较有名的法律格言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看来,每个公民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你是谁,即使你是国王,你也不能够违反这一原则。既然人人都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你就不可以像把民众当成牲畜去“牧民”3,而是要把每个公民当成人看待,人性化地对待,否则,民众就会造你的反,甚至把你推上断头台。

  法律从它产生以来,就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己任。它的使命就在于惩罚那些以非人性的方式对待他人的人或集团,而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实行法治,也正是对历史上各种非人道的统治方式的摒弃。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最为平安和广阔的空间,可见,人性乃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

  “人性化执法”的提法,至少告诉我们摘要:在我们大力倡导法治数年之后的今日,不少人对于法律的本来面目熟悉仍有待提高。许多人心目中的法律还仅仅是一种用来管理民众的工具,他们关注的是管理者们应该如何去运用这一工具。“法律工具论”在中国有着很长的历史,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仅仅停留在法律工具论的阶段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很危险的。须知人是法律的目的和终极关怀,而非实现法律的手段和工具。国家制定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人都成为法律的奴仆,而是让人们在法律的庇护之下,更好的追求个人的自由和幸福。

  假如在大力倡导法治的今天,法律给人的感觉和印象仍是缺乏人性的管理工具,这是立法者的悲哀,仅从执法的层面意欲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实际上是舍本逐末,根本没有触及新问题的实质。

  二、“人性化执法”缘何提起?

  据我看来,“人性化执法”的提法之所以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称赞,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执法者在对待执法对象的方法上是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人文关怀的。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不仅体现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这种程序上的正义实际上就是对执法对象的一种人文关怀。没有程序上的保证,任何法律,无论从实体上看来是多么公正,在执行当中都可能走样,都可能因为非人性的执法方式而使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荡然无存。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人性化地执行法律,这是执法的必然要求,是执法者们在行使权力时应尽的义务,也是执法对象应当拥有的权利!被执法者人性化地对待乃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位公民的神圣权利,而不是哪一级执法机关或是哪一位“清官”给我们的恩惠!本来是还权于民的行为,有什么必要冠以各种美好的名称而被大张旗鼓地宣扬呢?

  假如执法机关真的在依法办事,那么人性化地执行法律是“依法”的题中应有之意,我们没有必要对此进行炒作,但我们完全有必要对以往许多不太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实际上是不符合程序法有关规定的非法方式)进行反思和检讨,以使我们的执法者真正能够依法执法!

  三、当心“人情化执法”的漂亮陷阱!

提倡“人性化执法”的人们,他们的初衷应该是善良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至今仍以人情化和关系网著称的社会里,还是以多多倡导严格依法办事为上策。这是因为,“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执法活动本身又是一个实践过程,人为操作的因素很多,尺度很难把握。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利用,也更会给那些手中握有权力、善于搞关系的人留下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而“人性化执法”也有可能成为某些执法者牟取私利的旗号,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给予某些人“人性化”的对待,而给予另一些人不那么“人性化”的对待,甚至是非人性的对待。一句话,“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在当前特定的历史阶段里很有可能演变成“人情化执法”,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腐败途径!


  更令人担忧的是,假如民众对于执法者给予如此高的厚望,像封建时代的臣民期盼清官一样期盼“人性化”的执法者,实际上是和法治之路南辕北辙。法治的实现并非仰赖善良的执法者,而是仰赖法律本身,仰赖全社会对于良好法律的尊重,尤其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办事。当我们仍然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管理者身上时,可能会举着法治的大旗不自觉地走回“人治”的老路!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法律假如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4。

  注释摘要:

  1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摘要:人民出版社,1999年,158。
  2 布雷克顿(H.D Bracton).《有关英国的法和习惯》[M。
  3 管仲《管子. 牧民》[M。
  4 伯尔曼.法律和革命[M.北京摘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