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2年宪法第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以及家庭等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92年4月3日七界人大常委会地5次会议通过了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新修正的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这种规定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体现,也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保障。就夫妻财产关系而言,夫妻之间如无平等的财产所有权,这就影响到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确立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是实现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权的法律要求。但遗憾的是新修正婚姻法没有对如何保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做出具体的规定,即关于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分其共同财产的规定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
(三)未规定夫妻财产的登记制度
设立夫妻财产制度,不仅须实体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要有程序方面的保障。现实已经证明: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或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成为纠纷的重点之一。因此,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我国恰好缺少这种规定,夫妻财产登记包括婚前财产登记和婚后财产登记两种情况。婚前财产登记,按现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由当事人双方在结婚登记时一并办理,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登记在案。若当事人双方未就婚前个人财产予以登记,则一律规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婚后财产登记则主要是指:登记婚后的共同财产。若当事人选择法定财产制的,则应约定财产。若选择两种财产制并用的,则对双方约定的财产,应按约定的要求办理,以免将来因财产所有权认定不清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对完善夫妻法定财产的立法建议
(一)增补法定共有财产及特有财产种类并解决其中的缺陷
在对于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归为共有财产,而把应当取得的规定为个人财产,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关夫妻在婚后因参加文艺、科技、体育竞赛、比赛而获得的奖牌、奖金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奖牌中包含的荣誉更多一些,是获奖者个人优异成绩的象征,应归为个人财产。而奖金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应归为夫妻共有财产。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实质是受伤者本应获得的工资性收入损失的补偿,而不是治伤所用,理应归为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对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借鉴日本、德国和法国的做法:用口袋式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对共同财产的范围做概念性的规定。如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准确定义:“共同财产的组成其资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支出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或具体用法律规定。
(二)加强共同法定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及规范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得的财产管理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无论是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也无论各自收入多少、双方均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即不应该以双方收入的多少或有无作为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财产所有权或以权利大小为根据。在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比较小的物品方面,可归双方共同管理,使用。而对于其他的财产原则上须经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尤其是对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须取得另一方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对于违背一方意志而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措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若存在损失有权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法律只有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才能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中破坏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
(三)建立婚姻家庭财产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财产划分的界限不甚明确,一旦感情破裂,对财产的争执就会酿成大的纠纷。因此就必须建立财产登记财产制度。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内容在目前这种经济形势下越来越不仅仅限于夫妻之间,还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立财产登记制度。建议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增设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约定财产制度的登记。在结婚时确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或约定式,并予以登记。第二,对适用法定财产制度的约定设立财产管理人,丈夫或妻子都可以作为约定的财产管理人。第三,结婚时对各自的婚前财产登记造册,没有进行登记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以上内容登记后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婚姻登记机关,其余由夫妻双方随结婚证各持一份。以提供法律依据。
(四)建立有关夫妻财产的转化和补偿的法律制度
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使人们对财产的理解从过去的狭隘理解为“实物”也扩展到“权利”。夫妻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主要体现为物,无形财产主要体现为权利、土地的使用权的买卖、期货的买卖、甚至交易所席位的买卖,无一不是权利的买卖。因此婚姻法必须反映这种现实,不能忽视了无形财产、智力投资等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转化。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为了增强个人的竞争实力,现在越多的人通过考研或学习一门专门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种途径。但往往现有家庭状况和生活水平都无法使双方同时深造,大多数情况下是牺牲一方保全另一方,夫妻财产也随之消耗掉,转化为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如果取得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的一方欲提出离婚,涉及分割的财产已经极为有限,即使全部给予做出牺牲的一方也未必显得公平。因此建议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制度。转化的前提是配偶一方获得的知识或技能是受夫妻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的,对这种财产的评价必须以公平原则为指导,以原额财产为基础,待分割的财产含有获取某项知识或技能消耗的部分。如果现在财产所剩无几,那么考虑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和价值,给对方相应的补偿。法律应该对这一方面加以立法,以便矛盾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