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王制》篇与古代国家法思想(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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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禄制度

食禄制度与封田和命官有着直接的联系,对于天子以下的大小诸侯国君,其食禄取自受封之田地。《王制》所列食禄标准是以分得百亩之田的农夫的收成为基本依据的。如前所说,此与《孟子·万章下》所述周代爵禄制度的内容是一致的。《王制》说:“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就是说,根据土地的贫瘠肥沃差别,百亩之田的收成所能供养人数为为官者的食禄标准,最低限度就是上述五等。庶人在官为府史胥徒者,其食禄就以此为限。士大夫以至于国君的食禄标准是:“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换算成人数标准就是:“诸侯之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于其君者如小国之卿。”这样,食禄制度上的差别就一目了然了。汉代以粮食的多少“石”为官吏的食禄标准与此一样,惟等级增多[27]。

《王制》中还有一些特别的补充规定,即:“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于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方伯之地。”又:“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县内,视元士。”这些都是为谴派官吏上下往来的食禄保障及其标准而规定的。


(五)养老制度

对老年个体生命的延续提供外在的保障,是人类的生存能力和生命意识达到较高阶段时才出现的。以国家及社会的力量解决养老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既具有理想性,又具有实践意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意识。诚然,其质量如何、程度如何,又是以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为前提的。

古代中国,在王权国家形成之后,人们注意到了以国家礼仪制度形式强化社会的养老意识,解决养老问题。虞夏商周四代各有其养老礼以相传承,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礼仪活动体现出国家社会的养老意识。

《王制》说:“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燕礼、飨礼、食礼都是以饮食为内容礼仪形式,在于表明对老人的供养之意,这样的养老礼是自上代传至于周代的制度之礼,属国家之礼。对于其所供养的对象与身份,孔颖达《礼记正义》引皇氏(侃)的解释说:“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28]对行养老礼的时间次数,孔颖达《礼记正义》引熊氏(安生)说:“天子视学之年养老,一岁有七。”[29]依照孔颖达的解释,四时皆行养老礼,有四次;又按《文王世子》所说:“凡大合乐,必遂养老”,郑玄注称:在“春入学”、“秋颁学”之时,与前合而为六;再加上季春的大合乐,天子视学亦养老,正好是一年七次行养老礼。孙希旦《礼记集解》、朱彬《礼记训纂》引陈祥道之说与此有所不同。陈氏称:“天子之于老,所养三:国老也,庶老也,死政者之老也。岁养之也三:仲春也,季春也,仲秋也。《文王世子》云‘大合乐,必遂养老’,郑(玄)谓‘春喝舞、秋合声’,此养老于仲春仲秋者也。《月令》季春之末‘大合乐,天子亲往视之’亦必养老,此养老于季春者也。”陈氏以此认为上引熊氏、皇氏之说有误。[30]

《王制》在追述虞夏商周四代养老之礼时还说:“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左学,养庶老于右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依郑玄注,上庠、下庠、东序、西序、左学、右学、东胶、虞庠,都是学校名称,有大学、小学之分,四代不同[31]。为何养老礼要在学校进行呢?孔颖达《礼记正义》说:“养老必在学者,以学教孝弟之处,故于中养老。”这也就是要发挥礼的教化功能。《礼记正义》又引熊氏(安生)说:“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也。”还引皇氏(侃)说:“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孔颖达又说:“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当养从国老之法,士从庶老之法。”[32]

实际上,养老礼不过是一种养老意识的法的象征。惟有从政府方面对国民中的老年人口按户核对年龄,进行统计,以作为各项养老措施的依据,才真正体现出养老意识在国家法之中。《王制》说:“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其意义则正如陈澔所说:“四海之内,老者众矣,安得人人而养之。待国老庶老之礼毕,即行引户校年之令,而恩赐其老者焉。”[33]

古人计算年龄,以十年为一阶段,据《礼记·曲礼》,古人对各年龄段的人各有称呼:五十曰艾,六十曰耆,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百年曰期。从体力上说,在古人的意识中,五十岁为始衰之年,所以《王制》中有关养老的各种规定就多从五十岁开始。

具体而言,养老规定包括多方面,既有饮食起居上的照顾和敬老性的待遇,又有力役上的减免和政事上的退休,还有为其送终方面的规定。《王制》说:“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虽得人不煖。”这一方面指出了人体衰老的自然趋势,也表明应尽可能地保证老年人的物质需要。所以《王制》又规定说:“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孔颖达《礼记正义》进一步解释说:“五十始衰,粮宜自异。六十转老,故恒宿肉在帐下,不使求而不得也。膳,善食也,恒令有储副,不使有阙也。珍,谓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寻常使有。不离寝者,谓老人饮食无时,急求须得。从于游者,谓美善之膳、水浆之饮,从于老人所游之处可也。”

除了表现在饮食方面外,授老人以杖也是敬老性的待遇,《王制》说:“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礼记·曲礼上》则说:“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孙希旦《礼记集解》引陈祥道说:“大夫七十而赐之杖,此五十而杖者,盖杖于家及乡国者不必待赐杖于朝则非赐不可。”[34]此外,行养老礼的场所也随年龄而有别,就是:“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

依照《王制》,为国家朝廷出力役的年龄则以五十为限:“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不仅如此,对高龄老人因其生活须常人照顾,所以《王制》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

对出仕为政的人,《王制》说:“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惟衰麻为丧。”“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这些都是根据年岁的增高而给予不同的待遇方面的规定。

对养老送终之事,也还有关于丧葬方面的规定,故《王制》说:“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惟绞、紟、衾、冒,死而后制。”就是按年岁高低,预先置办以一年、一季、一月、一日为限而可以齐备的丧葬用具,以应所需。


(六)安民、治民、教民和社会保障

从《王制》所显示的王权国家体制来看,国民是指士以下的庶民,这一阶层占王权统治下的全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对庶民人口的安置、治理和教化是国家政治的重要方面。

按照《王制》的规定,对国民居住、生产、生活的安置和管理,由中央官吏司空负责主持,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

第二,“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第三,“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

第四,在民力的使用上要做到:“用民力,岁不过三日”;“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

必须指出,中原地区与地处遥远的周边地区的居民,自古以来就有着文化上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民族。《王制》说到:“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要容许这种文化差异的存在,并使全体人民都能安居乐业。国家政治就是要提供这样的保障。不仅如此,为加强不同地域人民彼此的交往和沟通,官方设专门的官员来负责。《王制》说:“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这样,就为多民族文化的融合提供了制度的保证。

对于国民的教化,由中央官吏司徒负责,就是“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

所谓“六礼”、“七教”、“八政”,就是《王制》所说的:“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由此可知,《王制》中所体现的国民教化,就是通过施行具有道德功能的礼仪形式,来教养和规范国民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以正确处理家庭、社会、官场等范围内诸多的人际关系,并在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以国家制度和法为准则。

《王制》还规定,作为在乡党之间所实行的教化,要集中在乡校所进行的乡射之礼的教习之中,其对象则是那些不受教化者。先由乡官将情况报告上级。后选择吉日,由官府召集“耆老皆朝于庠”,礼序则是“习射上功,习乡上齿”,由政府派人示范礼仪。如不肖者仍不改变,就将属“国之右乡”者移交到“国之左乡”,将属“国之左乡”者移交到“国之右乡”,两相对调,教习礼仪如前。如果仍无改变,则移至于“郊”外,教习礼仪如前。再无改变,则移至于远郊“遂”,教习礼仪如前。再没有改变则“屏之远方”,驱逐出境,以示其不可救药。

除了对国民实施教化之外,还要对一些特殊人群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王制》说:“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即为无助者提供救济和生存保障。此节除“皆有常饩”四字又见于《孟子·梁惠王下》,孟子以为:“(周)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以表达其仁政理想。《王制》又规定可以免除残疾人家属成员一定的劳役,尽量使残疾体弱者各尽其能、自食其力,所谓“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陈澔《礼记集说》解释说:“此六类者,因其各有技艺之能,足以供官之役使,故遂因其能而以廪给食养之。”就是说,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给他们一些机会使他们的生存生活更有意义。


(七)礼仪制度

《王制》中的礼仪制度突出表现为与身份等级制度相配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构成了整个王权国家中基本的社会身份等级结构。与之相应的礼仪制度就是要充分体现这种等级上的尊卑上下的差别,不可以僭越,因而具有法的意义。《王制》列举了几种最具代表性的礼仪制度,如宗庙、祭祀、殡葬、田猎等,这足以表明其等级意义,这些制度本身就是法的规定。

具有祖先崇拜意义的宗庙之礼以庙数的多少为等级标准,多者为尊,从而使各自的先祖也随之获得了可以安魂定魄和降神显灵的居所待遇,这就是:“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褅,秋曰尝,冬曰烝。”

具有自然崇拜意义的祭祀之礼则以作为对象的自然存在物在人们意识中的尊卑高下为标准,尊卑相应,各有所属,这就是:“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后者。”与之相应,祭品牺牲也当有等级分别,诸如:“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祀,有田则祭,无田则荐”;“祭天地之牛角蚕栗,宗庙之牛角握”;“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

再有,具有鬼魂崇拜意义的殡葬之礼的等级性表现在为遗体停殡到下葬的时间长短上,等级越高时间越长:“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郑玄注称:“尊者舒,卑者速。”他又引《春秋传》进一步说明:“《春秋传》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兵逾月,外姻至。”[35]孔颖达《礼记正义》说:“天子诸侯位既尊重,送终礼物,其数既多,许其申遂,故日月缓。大夫士礼数既卑,送终之物,其数简少,又职惟促遽义许夺情故日月促也。”对于停殡时日,孔颖达又说:“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36]当然,丧葬之礼也有天子与庶人无别者,如:“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庶人悬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还有田猎之礼,也是国家礼仪活动的重要内容。《王制》说:“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郑玄注:“三田者,夏不田,盖夏时也。”[37]陈澔认为,“岁三田”指的是每岁田猎皆为乾豆、宾客、充君之庖三者之用[38]。孙希旦则认为,《周礼·大司马》和《左传》臧僖伯谏鲁隐公讲的都是“春蒐、夏苗、秋狝、冬狩”,惟《公羊传》有“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之说,所以《王制》称一年之中进行三次田猎,表明汉初《周礼》未出,而《左传》传者尚少,《王制》作者本是公羊学派故其为说如此[39]。笔者认为似以综合郑、孙之说为是。田猎之礼同样有着尊卑上下贵贱等级的次序差别,所谓“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讲的就是田猎的先后次序。正如孔颖达所说:“天子杀,然后诸侯杀;诸侯杀,然后大夫杀。”[40]田猎以礼还要合乎自然法则,不可以暴殄天物,赶尽杀绝,所以说“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又“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凋零,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夭夭,不覆巢。”这些无疑有着保护自然生态的意义。

除上述以外,还有一些日常生活之礼的规定,诸如:“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斑白者不提挈。”“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这些细微之礼代表了日常的仪节与行为规范,体现出由“俗”到“礼”的规范意义。


(八)国家财用保障、市场控制和税收制度

《王制》中所体现的对国家经济生活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国家财用保障、市场控制与税收制度等几个重要方面。

在王权政治体制下,国家的财用收入与支出构成了国家的经济命脉,量入为出成为最基本的理财原则。由中央官吏于每年的岁末规划和总理国家财用,如《王制》所说:“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此时,“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统计一年的财粮收入,“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根据收入预算未来的财用支出,总核算以三十年为一周期单位,“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郑玄注云:“通三十年之率,当有九年之蓄。”孔颖达《礼记正义》说:“每年之率,入物分为四分,一分拟为储积,三分为当年所用。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总得三分,为一年之蓄。三十年之率,当有十年之蓄。”[41]至于郑玄所说的“九年之蓄”,孔颖达称引崔氏之说,三十年间闰月略有十二,足为一年。故惟有九年之蓄;又引王肃之说,三十或为二十七之约数而已[42]。《王制》说:“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由此可知,正像孔颖达解释的那样,以每年的财粮收入节余四分之一,三年就有足以一年之用的节余。国家必须有足用九年以上的储备才能保障国泰民安,而这需要积三十年之功才成。[43]值得注意的是,自汉高祖刘邦称汉王并历经四年楚汉之争后成为汉朝第一代帝王,再经惠帝、吕后,至汉文帝时,正值三十余年,那么《王制》之说是否意味着汉王朝积三十年休养生息之功已是国力强盛的时候了呢?《王制》说:“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乐。”或许这正是汉文帝时国泰民安景象的真实写照吧。

市场控制是体现在《王制》中的官府干预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国家商业垄断的情况。《王制》所规定的物器的市场买卖交换原则集中在不可以交换和可以交换两方面。一方面,有些物器是根本不容许在市场上买卖交换的。按《王制》的规定:“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郑玄注称:上述除戎器之外都是尊贵之物,“非民所宜有”[44]。孔颖达《礼记正义》更明确说:“防民之僭伪也”。至于禁止戎器即军用器具的买卖,则在于“防民之贼乱也”[45]。具体分析一下就可以推定,古来尊贵之器皆出于官府手工业作坊生产,由君王官府依爵等颁赐使用,故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买卖。同样,兵器一类的军事装备属国家官府控制,即使是兵民合一、兵农合一,也只有到战时由国家颁发,而不可以随便流落民间。《王制》还规定:“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对此,郑玄注云:“不视民以奢与贪也。”[46]孔颖达《礼记正义》解释说:“此衣服饮食与珠玉连文,据华美者,不得粥之,恐民贪。若寻常饮食,则得粥之,不得群聚耳。”[47]又陈澔《礼记集说》称:“此所以禁民之不俭。”[48]其实,这与古代农业社会商业不发达,生活多以自给自足为主,同时也与政府多行重农抑商政策有关。

另一方面,惟有生产制造质量合乎标准的物器用具才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否则就不可以。《王制》规定说:“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粗精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不合标准的用器之所以不可出售,郑玄注称:“凡以其不可用也。”[49]陈澔《礼记集说》称:“此所以禁民之不法。”[50]这些用器包括各种生产生活用具,如“弓矢、耒耜、饮食器”等。至于谷物林木禽畜水产,惟有待其生长到可食能用时方可收获、采伐、捕捉,在市场上出售。《王制》说:“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大螯不中杀,不粥于市。”郑玄注云:“物未成,不利人。”“伐之非时,不中用。”“杀之非时,不中用。”[51]陈澔《礼记集说》则称:“此所以禁民之不仁。”[52]

《王制》中所规定的税收制度,无论田税、市场税、关税等,都是对古制的追述和肯定,其中透露出与孟子、荀子学说的关系。《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圭田无征。”此节似约略孟子之说而为文。《孟子 · 梁惠王下》说:“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又《孟子 · 公孙丑上》说:“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再有《荀子·王制》也说:“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如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用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农业社会为基础的早期阶段,国家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税收制度。特别是在实行井田制土地制度的时候,田租尚未成为国税的主要来源。早期的田租一直是劳役地租。以劳力投入公田来代替私田的租税成为井田制的突出特征。这种制度只是到春秋时鲁国行“初税亩”才开始打破,战国时魏国李悝实行“尽地力之教”,进一步加强了田税的规范化。《王制》作者崇尚古制,于此则不免有以理想代替现实和历史发展的倾向。至于市场、关口、山林物产等方面税收的减免主张,则同于孟、荀的主张包含有“薄赋敛”的思想成分和“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商品流通意识[53]。


(九)司法制度和刑法原则

《王制》中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确立了包括诉讼、上诉、定罪、刑罚等方面的一些司法程序与原则,总体上属于刑法的范围。

《王制》规定的诉讼程序,就是由专门的司法官吏来掌管审理刑事诉讼案件,所谓“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其所遵循的诉讼审理原则是要进行三次审讯,即“必三刺”;对于论罪而无法可依者不予受理,即“有旨无简不听”;还有就是论罪就其轻,论赦就其重,即“附从轻,赦从重”。另一方面则规定有上诉制度,即由司法官吏将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官吏直至天子进一步审理裁定,这就是“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其中体现出在古代司法体系中王(天子)是最高的和最后的裁判者,以及早期政治中王权无所不在的特点。

在刑法方面,《王制》的具体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就是要合乎天理、天意,公正无私,以事实为依据,其中包含着自然法意识。第二,“凡作刑罚,轻无赦”,“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这些颇有“严刑严罚”的意味,不同于孔子的“赦小过”的主张。第三,严罚不等于滥罚,所以在对“刑”的解释上又强调“慎罚”的意识,所谓“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第四,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有许多必须考虑的因素,涉及到处罚的减免。这就是:“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第五,“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对有疑问的狱讼,要多人审核讨论,多人有疑问的就要宽赦。罪大罪小,依照法律判决。第六、对于一些涉及危害国家政治的乱政、惑众的重大事件,一旦确定了罪名,在刑罚处置上是不可以宽赦的。《王制》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可见,《王制》规定对乱政惑众的行为的处罚是很重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基本特点

通过上述的考察,我们对《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基本特点,大体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

(一)建立和维护封邦建国、众建诸侯的王权核心体制

《礼记 · 王制》篇中的王权体制是建立在封邦建国、众建诸侯基础上的,而这样的王权体制由来已久。从历史上来说,对中国上古时代不同的氏族部落即以“邦国”称之,形容其多又称“万邦”、“万国”。如《尚书·尧典》就讲到帝尧以“昭明百姓,协和万邦”;《左传·哀公七年》子服景伯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战国策·齐策四》说:“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史记·殷本纪》称,周武王灭商时,“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可见,当时部落邦国依然众多。中国上古时代所结成的氏族部落军事联盟,往往是以那些人数众多、占地广大、经济实力强的氏族部落为核心。当这种部落联盟的首领拥有了最高的核心权力而称“王”时,在核心部落之外的其他部落便居于臣属的地位。尽管这些部落的首领也会在最高权力机构中拥有一席之地,但却是以本部落对核心部落的臣服和效忠为代价的。王权国家初期,正是从这些部落联盟中的核心部落发展出来并构成中央朝廷的。作为国家初期政治的体现,是以朝廷官吏的设置取代了部落联盟议事会,以“分封”或“爵命”的宗族方国侯伯取代参加部落联盟议事会的氏族部落首领。这些方国对朝廷承担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的义务,从而形成了以家族世袭王朝为核心、以同姓和异姓侯伯为蕃屏的政治联盟。自夏朝开始的三代王侯政治就是如此。[54]只是随着王朝的更替,朝廷的势力范围愈益扩大,邦国的数目也愈益减少。及至周初,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55]可见,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的比例占了绝对多数,呈现出天下为一家的王权国家体制。

在秦灭六国建立秦朝后,废封建、置郡县,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以诸侯为郡县,子弟为匹夫”[56]。汉代秦而立,“矫秦之枉,复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57]。

显然,《礼记·王制》篇是对虞夏以来封邦建国历史所作的总结。这既体现了《王制》作者继承先王传统的意图,也反映了汉初恢复分封制的政治形势。

(二)以天子为核心的大一统政治

在古人的观念里,天下是天子的天下,国家是王者的国家,这在《王制》中有充分的体现。所谓王制,就是王者之制,王者之法。王者为何?小者可以是一国之君,大者可以为天下之君。惟其如此,“王制”才有政治思想上的普遍意义。据史书记载,西周时期所实行的是分封制和宗法制相结合的国家体制,周天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统治天下广大地域和人口的君主地位。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周天子拥有广泛政治权力的真实写照。

《王制》正是以对既往存在的一统王权政治的认定而确立了以王或天子为核心的国家政治权力支配系统的。天子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核心,一切惟天子是尊,一切对天子负责。体现在制度设置上,首先,封邦建国必以王畿为中心,禄爵之命出于天子;天子巡守,诸侯朝聘,“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以保证天子对全国政治的控制;其次,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至于庶人的身份等级序列中必以天子为最高地位,居于宝塔式的宗法等级制的最顶端,宗庙之数以天子为最多、殡葬时日以天子为最长、祭祀用牲以天子为最重;再有,凡举国大事必由王亲临视察,亲自定夺。惟其如此,天子的至尊地位才能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