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审判中量刑均衡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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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审判中量刑均衡问题

张中瑞

张中瑞(绥化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绥化152000)

摘要:本文从定罪和量刑的关系出发,说明量刑不均衡的表现,分析量刑不均衡的产生原因和危害,从而进一步提出对策。

关键词:审判;量刑;均衡

1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关系

定罪和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两个基本内容,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定罪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量刑则是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多种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问题。所以说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应对行为人量刑。定罪不准,也就谈不上量刑适当,才能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和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从而实现我国刑法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的任务。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审判机关一贯比较重视定罪的准确性,对量刑的适当性却有忽视,由此极易产生量刑不均衡的问题。

量刑不均衡主要是指案件与案件之间的比较而言,虽然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但触犯同一罪名的案件有许多共同点。因此,同类案件在量刑上具有可比性。

2量刑不均衡的表现

不同审判组织量刑不均衡。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要求,类似的案件在处理的轻重上应基本相同。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上轻重悬殊的现象却相当普遍,同一性质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处理,甚至由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可能差别甚大。

不同时期量刑不均衡。在新旧刑法交替时期,由于相关刑法条文的变动,对一些犯罪量刑不均衡现象增多,虽然有“从旧兼轻”有原则。但仍有各种轻重不一的判决,有的甚至人为的拖延或缩短办案时间,以达到适用某一“有利”刑法目的。在阶段性严打过程中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和力度,刑罚往往被普遍加重,使得量刑不均衡问题更加明显,即使是在非严打时期,对一般案件与准备在宣判大会上审判的案件有的也轻重各异。

3量刑不均衡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们似乎有一种错觉,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利益经济,而一些司法人员也将这个法则带到司法活动中来,在日益增大的刑事纠纷案件中频频使用,便逐渐滋生和加重了腐败现象。这些腐致现象尽管有其客观因素存在,但主观因素值得反思,法院自身也存在着缺陷和问题。

3.1队伍问题。目前,法院用人制度存在缺陷,使一些靠拖关系,走后门凭条文,自身素质不高的人进入法院工作,加之法院对这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及其它相关教育没有及时跟上或根本没有去做,就给腐败的人和事可乘之机。

3.2制度问题。在腐败问题,很多是由于审判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如有的法院至今还由法官自己自收自办自执案件,从而就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办案。

3.3监督问题。虽然有一些制度和法规,但由于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往往导致执行不利,形同虚设使权利失去监督又极易产生腐败。

3.4改革问题。有些法院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上做得不够,缺乏围绕公正办案而大胆创新的精神。

4量刑不均衡的危害

4.1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容易滋生腐败。量刑幅度是法官自由裁定的权利,如何正确运用是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做准确的判决,但滥用误用就会导致偏轻偏重问题出现,进而产生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一系列腐败问题。

4.2违反刑罚法定,罪则相适应原则。这两个原则都要求当其罪,即刑罚与犯罪的客观危害及主观恶性相适应。同罪不同刑、量刑不均衡,恰恰违背“法津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3不能有效预防制止犯罪。这是量刑不均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结果,邢法犹如一把双刃剑,用的恰当,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双收益;否则将受其害。人民法院要想正确达到使用刑罚,实现刑法任务和刑罚目的,就必须坚决做到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量刑经验的科学总结。

正确评估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影响,以适用刑法处罚。拿不同的犯罪来讲,有些犯罪之所以分属不同和犯罪,规定不同的刑罪,主要是由于其客观方面不同并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如抢劫罪和抢夺罪是如此。拿同一性质的犯罪来讲,从立法上看,刑法对不少犯罪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晌这主要表现在:(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2)在我国邢法规范中,没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影响到刑罚从严的。(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应当指出,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是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他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虽然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并不影响到其成立即定罪问题,但采取手段不同,这对量刑也有影响的。

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是综合犯罪的各种主观、客观因素而表现出来的行为属性,是犯罪行为客观危害结果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全面地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一切与犯罪有关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犯罪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促进综合评估,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正确量刑提供可靠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适当刑罚时,要在刑法规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内选择,要严格遵守刑法规定的一系列的原则和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从而顺利实现我国刑祛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任务,达到我国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股的目的,所以说,量刑的均衡问题应引起审判机关和法官的足够重视。

5量刑不均衡的对策

面对量刑不均衡的问题,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正确适用邢罚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如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应处十年以上刑罚直至死刑的各种情节进行了明确的说明。非常便于掌握和应用。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他们能够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裁决,避免了量刑偏轻偏重问题的出现,从而确保了量刑的均衡。

必须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首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加强廉正教育和监督措施,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其次就是加强业务学习,只有真正领悟刑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内涵,才能做到准确公正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我国加强刑事案件的编撰工作重视发挥案例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参照作用,要不断的改进量刑的方法,逐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段的改善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甘雨沛.外国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