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创新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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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创新研究

蔡玮

重庆市渝中区审计局重庆渝中4000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多,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与压力。如何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体制进行必要的改进,找出更为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方式方法成为重要课题。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从而归纳总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策略。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创新

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1坚持政府主导审计原则

探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创新源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不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必须深刻地体现国家意志,必须发挥审计机关的主导作用。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对政府负责,应当能切实及时地给政府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方反馈必要的信息,坚持审计机关审计的主导是根本原则。

1.2坚持均衡有效审计原则

坚持审计机关的主导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为了发挥专业审计部门的专业技术作用,应当有效均衡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与社会审计,使两者共同发挥作用。首先,保证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数量的必要监督。其次,发挥社会审计组织的服务作用,切实为政府投资项目提高经济效益。最后,保证审计对象处在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有效管理之中。

2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主要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项目建设的前期过程并未参与,介入时间滞后导致出现很多问题。

一是工程造价很难管控,特别是很难确定变更工程、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对于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很难核实。

二是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制度不合理、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付款不合规等问题,如在竣工后进行审计,上述问题很难补救。

三是存在审计结果不被认可的问题,若在项目竣工后,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已经审核完的造价结果再进行审核,要求建设单位以审计报告作为付款依据,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审计报告对施工单位缺乏约束力。

除了审计介入时间滞后,事前、事中审计环节缺失外,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还存在着审计介入方式不够全面,没有突出建设项目审计重点的问题。

一是审计方式单一,未能实现全方位控制。国家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造价、管理、质量、设备、环境、项目绩效考核等11项内容进行审计。ESEARCH研究但是目前很多审计机关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的重大建设项目仍仅从预算执行、竣工决算或者结算造价等方面进行审计,审计方式比较单一。由于未能实现全过程控制,因此审计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二是工程造价审计受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发挥核心作用。工程造价审计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心,审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计价原则以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变更文件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核实招标清单、进度款拨付、签证变更、结算造价的准确性,大大减少高估冒算的风险。但是目前很多审计机关对造价审计重视程度不够,仅从结算阶段进行造价审计,有些甚至放弃造价审计,这给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条件。在招标阶段,有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通过提高拦标价、虚报投标价来套取更多的政府资金。在施工阶段,与监理单位串通,虚假签证,多计重计工程量。在结算时又高估冒算,给国有资金造成严重损失。

3如何实现全方位审计监督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审计机关介入时间与方式。目前国家审计署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各地政府出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的介入时间和介入方式。各地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介入时间和介入方式也差别很大,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审计目标未能实现。因此亟待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审计的介入时间和介入方式,保证投资项目审计质量。除了完善的法律规范外,规范的审计机关介入时间和方式同样不可或缺。依据《审计法》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审计,但审计机关与建设单位为行政监督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民事关系,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亟待从法律层面强化审计机关介入审计的合法性,使审计报告不仅作为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依据,也要作为付款依据,保障国有资金有效、合理、合规使用。

二是前移审计机关介入时间,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涉及到决策阶段(包括立项、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各个阶段审查的侧重点不同,除了项目决策阶段,其他几个阶段审计机关均应介入审计。只有通过全过程审计,审计机关才能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不合规的情况,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在项目建设决策阶段应该放弃介入审计。一是根据《审计法》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预算执行阶段是在决策阶段之后,因此审计人员审计项目的决策情况,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作为外部监督部门,如事前参与决策,事后再评价决策会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审计人员介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最早时间应为项目招投标阶段。在招投标阶段介入,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围标和串标、建设单位人为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等问题,同时监督建设单位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审计招标清单标底编制,确保甲供、甲限材料定价的准确性,减少结算阶段索赔风险。

4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通常为政府拨款项目,业主单位常常依据批复的建设资金进行成本管理。因此,要实现审计目标,就要求审核过程中,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和更深入的分析判断。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把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可有效防止审计实施过程中各种不利因素带来的不良影响,达到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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