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4-14
/ 2

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问题探讨

孙志刚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江阴214400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数字化世界与现实生活的交汇越来越密集,带给人们现实生活诸多便利的同时,交流方式,参与方式的多样化的也给社会管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如不实信息泛滥、网络违法犯罪高发,网上炒作无底线等等,作为现实世界的映射,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是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环节。

关键词:网络;虚拟社会;法律治理;

引言

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现状下是社会矛盾层次多样化,民众价值观多样化,表达方式多样化,就此存在着诸多社会问题,这就需要社会法治的约束,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法律治理显得尤其重要,当今的“社会”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尤其是被人们称为“第二社会”的网络虚拟社会,已经成为了大众不可或缺的另外一个需要治理的领域。

1网络虚拟社会的的特征

(1)自由性与匿名性。

(2)数字性与脆弱性。

(3)开放性与全球性。

2虚拟社会法律治理问题分析

(一)规范网络社会传播秩序

在网络环境中,网络行为主体的媒介道德异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缺乏必要的制度法规管理,而网络法律制度缺乏,乃是导致网络犯罪无法可依、执法失据或是网络犯罪猖獗、网络传播失序的根本原因。和谐的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形成有赖于合理规范的传播秩序,而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因素主要有虚假新闻传播、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色情低俗信息传播、微博自媒体负面信息传播等,这需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协作互动,以加强网络传播秩序的立法,规范和形成和谐的网络传播秩序。这些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整治网络虚假新闻,规范网络新闻传播秩序。

规范网络新闻传播秩序的网络立法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协同配合参与的系统性工程。只有在国家、政府、社会各方力量、各种机构和组织团体都参与的基础上,才能做好协同整治网络传播秩序和净化网络空间的具体性工作,针对网络传播秩序的立法工作及其推展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才能建立一个始终渗透着法律规范意识和原则的网络社会。而网络法律法规也为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会生活中提供了一种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的价值标准、评价尺度和规约框架,为广大网民的新闻信息传播、网络交往的顺利开展和网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提供了基本的规约和有力保障。

(2)打击和整治网络谣言传播。

文明的国度必然拥有良好的互联网秩序,网络谣言的快速病毒式传播必然会对网络传播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因此,加大打击和整治网络谣言传播的力度,加强针对网络谣言传播的网络立法、执法势在必行。

(3)清理和整治网络色情低俗信息传播。

网络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像毒品同样严重侵蚀着广大网民群体,加剧了网络行为主体的德性异化程度。因此,清理和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预防和阻止其在网络世界中的传播刻不容缓。尤其对于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络行为必须加强整治,增强法律力度,力求还民众一个清新的网络平台。

(4)整治和规范微博、微信自媒体中负面信息的传播。

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是完全开放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具有即时性、连通性、社区化和互动性强等特征,其以微博、微信为中心的“聚合式”传播模式,使海量的信息通过每个个人的微博、微信客户端而聚合到微博网站上来。由于微博、微信“裂变式”的传播效果以及“去中心化”的传播特征,使其信息内容文本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状态,大量负面信息也通过自媒体裂变式、病毒式地在网络空间中快速传播,这使得整治和规范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中负面信息的传播,针对自媒体进行网络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加强网络信息传播内容的立法

网络信息传播内容的立法主要包括调整网络社会中涉及公权力网络公法、调整私权利法律关系的网络私法以及针对技术应用标准的网络技术性法律规范。

(1)网络公法。

公法的核心是通过将公权纳入具有约束力的法治轨道内,以确保公民的私权不被国家机构无端干预。公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法是指:“规定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和它们的代理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则和原则。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公法仅指宪法和行政法。据此,可以这样认为:网络公法是调整虚拟的网络空间环境中有关国家的公权力和网民个人私权利关系的网络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关涉网络空间中公权力的行使或控制,体现着国家、政府以及政党的意志,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得以贯彻实施。

(2)网络私法。

网络私法就是调整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私权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网络私权利法律关系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密不可分,法律关系的本原形态就是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在网络私法法律关系的范围内,政府以网络私法为依据,确认并保证网络个体私权和隐私权的实现,强调“网络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控和自治。

(3)网络技术性法律法规。

网络技术性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网络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和形成的一系列网络技术性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网络文化的技术性载体,网络技术应用标准或者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种潜在的执行效力,而程序由“代码”编译而成,建立在程序基础上的网络空间,其网络行为规则被“程序”所规定,而程序又为“代码”所控制。虽与明文公布的法律法规有别,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个体都必须遵守‘代码’所制定的准则,代码即法律”,网络技术性法律规范就是对这些网络技术应用标准或协议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

(三)规范网络社会的传播行为

厘清网络传播行为立法的范畴是加强网络传播行为立法的首要任务,危害互联网安全的传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危害信息安全的网络传播行为;二是网络攻击行为;三是计算机病毒危害行为;四是发送或协助发送垃圾邮件行为。因此,加强和规范网络传播行为的立法应主要围绕这几类行为而展开,明确设定网络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1)厘清网络传播行为立法的范畴。

“根据网络用户获取网络空间中作品方式的不同,可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和‘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指用户可以随意选择作品的内容、获取作品的时间和地点。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指用户只能在传播者预先安排的特定时间获取特定的作品内容”,无法随意选择获取作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有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和网络同步直播行为两种形式。

(2)加强网络传播行为对象法律责任的立法。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犯罪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使网络犯罪的可能性不断增大。计算机犯罪或者网络犯罪正快速取代,甚至已经取代了传统形式和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方式,成为当前和今后主要的犯罪形式,致使没有空间边界的互联网不再是规范责任和安全的界线。传统的“司法权”是既定的民族共同体、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的开放性和全球化特征使得互联网犯罪突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区域等局限,绝不仅限于某个特定的民族或国家的区域范围内。因此也要加强对网络传播对象的法律约束。

(3)在加强和规范网络传播行为的立法中确立正确的价值关联和利益引导机制。

在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加强网络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立起网络行为主客体之间“为我而存在”的价值关系及其实践基础。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和网络制度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利益意识和主体意识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并构成了价值观念结构中彼此不可疏离的两个核心。因为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一切网络行为活动,“在其本质上都是为了获取为我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这规定了主体的一切价值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亦即在推进网络法律规制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制规范与网络受众(网民)主体之间存在着的‘某某之于我有什么意义’这个自我肯定和现实需要的价值关系”,并以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或其它有效形式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在网络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基本职责予以规定。

3结语

网络的快速发展应用,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导致网络安全及犯罪问题频发。因此,需进行顶层法律规制设计,统筹规划网络社会的司法实践活动。完善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使网上服务更加畅行。

参考文献

[1]沈雁辉.从公安执法角度谈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邢朝国,郭星华.网络立法与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06:14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