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中常见法律风险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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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中常见法律风险探讨

王建伟

王建伟(空军大连航空医学鉴定训练中心辽宁大连116013)

【摘要】近年来健康体检迅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法律问题,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探讨健康体检中常见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健康体检侵权责任法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R19-0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2)25-0341-02

【Abstract】Medicalexaminationhasbeendevelopingvigorouslyinrecentyears,whichfacedwithmanylegalproblems.Accordingtotortliabilitylawissued,legalrisksinmedicalexaminationwereanalyzedandstrategieswerediscussed.

【Keywords】medicalexaminationtortliabilitylawlegalrisk

自2000年以来健康体检已成为我国医疗服务领域的新兴朝阳产业,然而却存在着对其相关法律理论及法律风险防范策略的研究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健康体检中医疗法律问题,分析常见法律风险,探讨防范策略,使人们更加关注健康体检行业的发展。

1健康体检的法律问题

1947年美国医药协会首次提出了“健康体检”的概念。健康体检的医学本质是面向那些还没有产生主诉、自以为健康的人群,通过一定的医学技术筛查办法,试图在主诉产生前就发现某些疾病可能已经发生的迹象,进而对疾病进程启动医学干预的过程[1]。健康体检的目的是利于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了解健康状态,早预防、早调理、早保健;寻找影响健康的不利因素,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

1.1健康体检法律属性

健康体检属于体检者和被体检者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体检服务合同是以提供一定密度的身体筛查数据为内容的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缔结合同上强调双方自愿,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合同履行中,体检机构需对筛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根据该数据给出是否启动某种诊断流程的建议。判断合同履行情况的标准是该筛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对数据结果分析的合理性。

1.2体检纠纷的法律适用

体检纠纷是一类民事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前者可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的相关规定,而后者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上,两种纠纷都适用关于医疗的一般法律规定,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但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体检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体检机构形成了侵权和违约的竞合,被体检者可在两个请求权中选择其一。体检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消费关系,围绕医疗行为本身的医患关系不能按消费关系对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2健康体检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体检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体检机构”和“体检者”的权利义务,两者具有对应性。由于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欠缺,体检者的权利容易在工作中被忽视造成侵权行为。

2.1体检误诊、漏诊

因体检失误应当检查出病症而未检查出病症或误诊导致延迟治疗或患者失去及时救治的救命机会,给患者造成损害,所发生纠纷应属于医疗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医疗过错责任。

案例:林某参加某医院的体检,肾脏B超示“未见异常”。两个多月后,林某感到身体不适,后确诊为左肾癌。林某认为体检医院漏诊耽误了其治疗时间,遂起诉。法院认为,体检医院对林某的体检存在漏诊已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综合各因素判定医院承担30%的责任。本案属体检漏诊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在实体判断上损害后果是导致了延迟治疗从而增加医疗成本,还是使患者失去及时救治的机会,抑或是检查发现出病症与否对于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影响,应具体确定。治疗机会对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益关系重大,把握住治疗时机是医疗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治疗机会的丧失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应当属于损害后果。

2.2违反告知义务

体检机构的告知义务对应于体检者的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是关于告知义务的一般规定,第56条则是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规定。

案例:卫女士到某医院体检,医生在未询问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卫女士经咨询得知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遂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后将医院诉至法院,认为医院实施不当检查,造成自己被迫终止妊娠。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透视检查,未尽到告知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医院应当承担适当责任。违反告知义务损害的过错在形式上一般是过失,且多数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判断过错的标准界定在一般的医务人员在同样情况下应尽的告知义务。

2.3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侵权责任法》在第2条以权利保护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2条对患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案例:魏某经过几轮面试,即将进入某公司就职。但在最后体检中,却被检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公司随即取消了他应聘的职位。魏某以侵犯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为由,状告体检医院和招聘单位,提出索赔。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予魏某一定的赔偿,体检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体检者隐私权受侵犯的基本后果是精神损害,在精神损害的基础上,还可能进一步发生物质或经济损害,侵犯隐私权并不要求发生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后果。

2.4非医疗损害

非医疗损害即非因医疗行为发生的纠纷,《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滑倒摔伤、意外风险等情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王某因脑梗入住某医院神经内科,在病房卫生间如厕时,因卫生间扶手没有及时维修和更换,在王某起身时断裂,王某摔倒在地,造成骨折。王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法院认为医院属于社会活动场所,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相应赔偿责任。非医疗损害主要是由于体检机构未尽到场所设施的管理、注意义务,致使体检者在候诊时摔倒或发生意外受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3健康体检法律风险防范

3.1漏诊、误诊的防范

3.1.1明确免责条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关于免责条款一定要明确,体检前必须向受检者解释清楚:由体检筛查本身局限性所导致的疾病未能及时发现或当前检查手段有限造成的漏诊或疾病早期不能明确诊断的问题,体检机构并不负民事责任。体检机构要提示体检者任何体检套餐都存在遗漏潜在疾病的可能性。还必须告知受检者不论体检结果是否健康,都要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只要有不适情况发生,就必须及时就诊,以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1.2强化体检流程管理健康体检报告的书写,必须经三级检审,即:医务人员将采集的信息记录于体检结果栏后,初级医师进行体检结论,中级医师进行审核,阳性体征必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检审。保证健康资料的完整性:除个人的健康信息外,还包括生活方式、营养、运动的指导与建议[3]。

3.2违反告知义务的防范

3.2.1体检前应充分告知的项目体检禁忌项目:孕妇、疑似怀孕者禁做X光、CT等可能有射线损害的检查;孕妇、疑似怀孕者及未婚女性禁做妇科检查;起搏器安置者禁做MRI检查;青光眼患者禁做散瞳眼底检查等。

3.2.2告知方式在体检委托合同中明确写出单位联系人,必须履行对职工的告知义务和责任;在体检指引单和体检单的醒目位置出示告知通知;明确体检者的一般情况:如婚姻状况等。

3.3保护隐私权

健康体检资料必须一册一袋密封保存。医务人员要对体检者隐私尽到谨慎保密的义务。给单位的体检汇总资料只列明根据体检结果,体检机构认为该体检者不该从事的职业或适合从事某项职业的情况。此外,注意保护体检者隐私部位,做妇科检查、乳腺检查、胸部透视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暴露隐私。

3.4重视安全保障义务

体检机构及时维修保养体检服务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年老体弱和行动不便者予以特殊照顾,同时不要忽略一些特殊人群,如晕针、晕血、消毒液过敏、低血糖、高血压及患有其它慢性疾病的人员等,在接待处及相关检查科室张贴醒目标识提请以上人员注意,并告知医务人员做出合理安排。

健康体检的发展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对医疗卫生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为相对新生事物,迫切需要加强与其相关的法律实务研究,以促进健康体检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小荣,刘宇,彭华,胡雅洁,纪敏,刘东兴.健康体检之法律探讨[J].中国医院,2011,15(4):77-79.

[2]单国军.医疗损害[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25-26.

[3]戴萌,陈清,朱宏,李文潮.健康体检质量管理模式的建立与实施[J].中国医院管理,2008,28(10):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