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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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探讨

王树实

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延津县分公司河南453200

摘要:随着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日益加大,吴忠供电公司电网设备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然而因破坏电力设施、盗窃违法犯罪等行为层出不穷,给安全供电带来很大压力。本文总结并分析了吴忠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及建议,希望能对供电企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企业

电力,是国家重要能源与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电力能源的依赖和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和见利忘义者,频频将贼手伸向电力设施,使电力设施受损而导致的电力事故时有发生,危及电网安全,给人民群众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外力破坏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大量建设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建筑的现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先不与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施工、违章修建建筑物、违章植树等,造成线路跳闸频发。城市建设施工挖断地下电缆造成停电的事故也在不断增加,2012年发生12起挖断电缆故障。施工机械车辆不断增加,车辆碰触电杆、碰挂导线的故障也时常发生,2012年共发生10起。

1.2蓄意盗窃屡禁不止

为防止因盗窃造成电力实施故障,我供电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安装防盗设施和聘请当地护线员的方法进行防范,仍经常发生设施被盗现象。仅2012年就丢失变压器6台、导线8655米、水泥杆12基、钢材(塔材、脚钉、螺栓、爬梯)288处。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盗窃惯犯常犯受利益的驱使,加上销赃容易,致使盗窃电力设施屡禁不止,造成供电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1.3线树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各地绿化工作逐年增加,兴起大面积植树造林之势,致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现象十分严重。仅11、12两年时间内,在吴忠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新增的树木就达8万棵以上,树木品种以速生杨为主,这些生长速度快的树种将在今后2-3年内直接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形成人身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在发现这些树木种植初期,我供电公司已经派专人深入各乡镇、村庄进行宣传、讲解,说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和在线路保护区内植树的危险隐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请示当地市政府给予协调解决,虽然市政府批示到相关部门要求给予解决,但各乡镇不能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无法得到控制。

2.加强民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

电力的发展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发展,由于电力设施的破坏大多只是电力设备、电力用品被偷盗或者遭到破坏,个人的利益不会受到直接的影响,因此公众认为这些问题应该由电力供应部门负责,与个人无关。电力设施的损坏不仅是国家的损失,同时也会使我们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坏。比如:随意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植树、造成“电树矛盾”、“电房矛盾”或者在电力设施上偷接电闸,造成人员损伤的案例不计其数。面对这样的问题,公众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了解,敢于对生活中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说不。增强电力设施保护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关注意识,改变“电力设施保护与我无关”的思想观念,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公众意识,是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最根本最直接的途径。

3.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形式传统

目前,农村供电企业每年都要结合全国“三电”宣传月、“爱电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形式上,基本是县级电力局在所辖区域的大型广场给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沿基层电力线路向沿线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村组进学校向用户和学生讲解用电常识等。在宣传内容方面,尚不能体现电力设施保护与用户自身切身利益的利害关系;在宣传模式方面,利用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电子报刊等电子科技宣传手段少见;在宣传时间方面,集中在全年的几个特殊时间段,尚不能达到宣传常态化。

综合考虑当前面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诸多症结,结合农村电网工作的特殊性,立足于实际状况,就如何采取措施积极稳妥的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加快制度建设,落实企警、企民联防责任制

电力设施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得电力执法工作有章可循。农村供电企业电力执法部门应充分借鉴行业内成功经验,理清农村电网在电力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寻求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执法策略。针对电力执法部门人员、先进电子设备配备不足,加之基层站所工作繁杂,任务艰巨,人员数量又有限,因此,严格落实企警、企民联防责任制度很有必要。电力执法部门一是要结合单位电力执法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警企联防合同,依靠公安机关的人力和先进电子设备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二是组织基层站所人员在特别偏远、人烟稀少地区的电力设施附近与用电村组签订企民联防协议,并成立义务巡护队,发展巡护队员,分片包抓,定期检查所管辖区域的电力设施安全状况;三是指派专人定期逐级报送电力设施保护信息,同时定期深入联防村组回查企民联防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巩固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措施

人防措施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之一,目前农村供电企业尚不能齐全配备各类先进防盗设备,因此,仅仅依靠技防措施难以维系工作。笔者认为,首先,当前不仅要继续保留结合“三电”宣传月、全国“安全生产月”、“爱电日”等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活动的模式,而且在宣传内容上要加以修订,切实说明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与用电用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在宣传模式上应适当应用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电子报刊等先进科技载体,在宣传时间上应与企民联防村组或单位、义务巡护队达成协议定期走村进户潜移默化的向人民群众普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从而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震慑犯罪;其次,基层电力执法部门应结合节假日和重大保电活动对重点线路、重要站所的电力设施开展巡逻活动,并定期对所管辖区域附近废品收购点排查非法收购电力设施隐患;再次,基层站所应结合日常巡检工作,对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及时告知其警防外力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并及时与其签订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有关临时协议,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和《告知书》[2],同时向当地安监局进行上报备案,必要时联合安监局开展电力设施执法工作;最后,基层站所结合日常巡检工作,对所管辖区域的电缆沟道定期开井检查,以防不法分子盗窃破坏,对破坏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处罚,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农村电网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它关系到基层最广大用户的利益,关系到农村供电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作为农村供电企业需要承担起保护电力设施这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全力维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参考文献

[1]李庆斌.电力设施保护规范化管理探索与实践[T].《科技传播》2012年17期.

[2]陈琛.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D].《法制与社会》2011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