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的补充赔偿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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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的补充赔偿责任

邢剑飞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全文旨在分析饭店保护旅客防免第三人侵害的义务的法理依据,对审判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和饭店经营管理中如何尽安全保障义务提出设想。

【关键词】饭店;合理照料;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中图分类号】R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70(2009)3-0044-02

一、引言

对于旅馆、饭店与住店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是饭店业所特有的。i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旅馆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从旅游业发展初期到现在,已公布的旅游市场法规、条例、规定等不下40余个,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从范围来看,已涉及到旅游业的方方面面。这些法规、条例在调整旅游业结构、规范旅游市场、解决旅游纠纷、保护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各方权利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谢雪芬因住宿被打无人制止诉晋江万通大酒店不履行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义务损害赔偿案、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赵丽川与余姚宾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冯海斌诉大象副食品批发部未登记入住其宾馆因其他住客失火蔓延被烧伤赔偿案、魏秀贵等诉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案件都是第三人侵害饭店住店客人的案件,“饭店的补偿赔偿责任应该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确立了处理这类案件的规则,突出地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ii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官方草案吸收了学者建议稿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构想。法律智慧在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上似乎还没有发达到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的水平,但是朝着正确的方向的努力不应当停顿下来。iii而在这一进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原则是:首先,强调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人身权的保护;其次,实现经营者在服务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作为一个群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收益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相平衡,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补充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补充责任是指一种主从责任形式,当主责任人不足以行清偿全部债务时,才有次债务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iv与连带责任责任一样,由于各个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因此补充责任也是一种不同于按份责任的例外、非常规性的复合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业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v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补充责任也是一种请求权的竞合、责任的竞合,但是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是指行为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行为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余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的责任形式。例如,顾客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责任,产生对宾馆的赔偿义务。

补充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理论,并为各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即使在理论上对补充责任或者不真正连带债务存有歧见的国家,肯定说的主张仍为通说。

四、总结

旅馆从历史上看始终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即对旅客提供一种保护。在古代是使旅客免受强盗的袭击,提供一个安全的栖身之处。现代旅馆则更要从多方面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即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尽到一个服务业主体应有的合理照料。例如免遭非法侵害、免受旅馆建筑设施故障造成的伤害、免受不卫生食品的毒害。2在宾馆业日益发展的今天,明确饭店对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意义重大。我国在立法上是明确的,但是在司法适用中却出现了对于如何确定饭店对旅客的人身保护义务的合理的界限的难题。在具体的个案中应该结合个案的情况加以分析,考量饭店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因素包括可预见性、营业场所的级别和收费情况、被害人的反应情况和被害人的性质等,认定宾馆是否具有合理的照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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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邢剑飞(1979-),女,汉,浙江诸暨人,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与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