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警钟长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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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警钟长鸣

刘建

刘建中央财经大学人事处

编前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不一致、不协调,导致了劳动争议的频频暴发,而且一直呈上升趋势发展,这就给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那么,究竟是法治社会下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的结果,还是劳动环境恶化的结果呢?

劳动争议的概念解析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

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这一观念最早见于中国先秦诸子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中。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所形成的理想状态。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应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

劳动环境指的是劳动者所在的劳动场所的外部环境条件,主要是指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各种有害因素。通过各种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的测定,对劳动环境做出评价。劳动环境不同,在相同时间内其他劳动因素不变,所需付出的劳动消耗量是不同的。在较差的条件下,就要支出更多的劳动。

笔者认为狭义的劳动环境恶化是指劳动环境所包含的指标中一项或几项危害程度加剧。广义的劳动环境恶化不仅包括劳动环境指标中危害程度的加剧,还包括管理制度、薪酬待遇、福利医疗等方面的恶化。

劳动环境关乎劳动争议

和谐社会意味着和谐法治,法治社会意味着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司法机制。在法治的渐进完善过程中,由于资方与劳方在根本利益上存在着矛盾,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又是偏向于劳动者一方,在矛盾必然会发生的前提下,劳动者也必然将维权的出路诉诸于法律。通过法律,劳动者主观上会有获取公平或更多权益的心理暗示,因此,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劳动争议仍然会增加。

劳动争议增加在一定层面上说明劳动环境仍处于恶化状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上述权利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受到侵害或者得不到充分实现。在法治日益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下,劳动环境的恶化程度与劳动争议的增加呈正相关关系。

法治社会要求劳动环境要优化,法治的客体包括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劳动环境是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一元因素,该种元素的和谐发展与否影响着国家的经济运行,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这种宏观调控和规制手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并且通过强制力的方式予以推行,法治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对劳动环境进行调整和干预的。

解析劳动争议

2001年至2009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是从案件受理数量,还是各种争议原因的发生数量上都存在逐年递增状态。据统计,仅2009年1至2月,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64610件,同比上升57.61%。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究竟是法治社会的结果?还是劳动环境恶化的结果呢?

从法治社会的层面来看,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熟人社会正在走向陌生人社会,原来靠风俗、宗族关系维系的社会秩序,正在逐渐瓦解,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度不断加大,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当劳动者感受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也敢于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的权益讨说法,从这点来说,法治社会导致了劳动争议的增加。

从劳动环境恶化的层面分析,劳动环境恶化与社会经济形态有密切关联。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下,即使劳动环境恶化也不会出现所谓的劳动争议,因为一方对另一方拥有支配力、控制权,另一方只有服从与被奴役。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下,人权的确立、人本主义思想的兴起,势必导致劳动者为追求幸福而斗争,追求幸福包括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应得的社会待遇,因此,劳动争议必然增加。

应对劳动争议策略

1.构建和谐的劳动环境

劳动争议关系到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要“放水养鱼”,切忌“竭泽而渔”。具体到案件中,就是既要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又要倡导职工理解、支持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既要支持用人单位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劳动者应得补偿等待遇。

2.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的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先易后难、先程序后实体、分层次有步骤的总体思路进行。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地调研论证,力争司法解释草案符合当前劳动关系实际,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根本需要。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需严格恪守法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易的对象是劳动力而非劳动力创造的物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把自己的劳动力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亦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今天还不能很好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就是双方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被统称为“劳动基准”,是法律给用人单位划的“底线”,也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最起码的待遇。任何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待遇只能高于劳动法的规定,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劳动者也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肆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恶意滥用劳动法律赋予的权利,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运转。双方要树立证据意识,用证据来说话,这样法律才能成为捍卫自己权益的武器。

编后:劳动争议案件增加是与法治社会下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治体系的健全密不可分,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劳动环境仍处于一定程度的恶化状态,其加剧案件增加的速度。当然,劳动争议案件增加是多因一果的产物,系统分析各种原因,并寻求良好的对策,是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构建和谐劳资环境的必由之路。作为企业,我们有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