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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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邹勇

邹勇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重庆

摘要:笔者结合消防执法实践,深刻分析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制建设工作现状,剖析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提出创新性对策。

关键词:法制建设;消防技术服务;问题;

引言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国家重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执法水平高低和执法办案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也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然而我国目前一些地方消防法制工作现状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火、依法行政总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研究当前我国消防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找寻解决的办法与对策,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推进我国消防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重要意义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这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其中一个重要力量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为社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消防技术服务。

1.1提供全方位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一方面可提供全面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有需求的社会单位可同技术服务机构商定各自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以委托管理方式,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交由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另一方面也可提供单项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此项服务重点是消防控制中心管理、消防保安服务和多产权或多家使用单位建筑物委托统一消防安全管理。此外为社会单位和高层住宅小区提供专业化日常防火检查服务亦有较大社会需求。

1.2提供可靠消防技术咨询服务

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利用社会技术资源,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是对消防技术工作有益拓展。由于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单一性、局限性,在火灾隐患整改、解决建筑消防设计技术难题等方面,缺乏“好、快、省”合理技术方案。在此方面社会单位可利用消防技术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尽最大可能整合利用社会消防技术资源,结合实际提出更具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合理方案。这对全社会消防工作而言,将收到有利效果。?

1.3开展专业化消防技术检测服务

公安消防机构是对社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但无论是从人员编制,还是消防警务改革趋势而言,消防技术检测工作主要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是大势所趋。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制建设问题分析

2.1消防行政执法缺乏规范

2.1.1法律文书制作上纰漏多

如常出现应下发火灾隐患《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却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律文书制作上漏洞多。所下发法律文书有的内容不全,该填写的未填写,语言表述不准确,重点内容不突出,文字不简洁,前后不一致;有的甚至使用口语,出现错、别字;还有的使用可能性用语或歧义语,主张不明确。

2.1.2程序履行过程不规范

不少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实体是本质,程序是手段,甚至认为只要实体正确,可不计手段,不顾程序。因此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常只图办案简便,而违反法定程序与方式。如执法过程中,有的单人执法,有的不出示执法证件,有的随意中止执法,有的不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还有的不按时下发法律文书、无单位申报表即随意核定火灾损失等。

2.1.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大致表现为规范选用不当、法条适用不对、概念定性错误。如在建审项目审批中该选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却选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处罚时,该适用此条却适用彼条;对重大火灾隐患处罚中,疏散通道称消防通道、防火分隔称防火封闭,适用法律概念错误。

2.2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2.2.1立法水平与效率严重滞后

我国法律法规由于制定和修改周期长,一旦制定颁布实施,常几年甚至十余年不修改,法律法规前瞻性毕竟有限,势必形成法律法规与社会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结果,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妨碍先进生产力发展。如停留在原有思维方式上,坚持按我国规范执行,会影响投资环境;而突破我国规范,又将承担因执法不严而被追究行政责任风险。由此可见国家规范局限性、强制性和滞后性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2.2.2立法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

目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主干是《消防法》,公安部制定颁布相关规章及各地制定消防条例,各项专门规定和众多技术规范标准是枝干。主干统领枝干,枝干服从于主干,是基本规则。但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主干与枝干间常出现矛盾和冲突。至于公安部制定规章与地方规章间矛盾和冲突就更多,因这两种规章间冲突需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因此在执法中,执法人员适用条文时常是随心所欲。

2.3行政干预影响消防行政执法正常开展

某些地方政府领导心中,消防安全意识不够,认为经济发展最重要,不能理顺经济发展和保障消防安全间关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执法时,政府领导下发指示指令,使消防执法陷入被动,处罚决定难以执行。还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认为消防机构是部队,不是行政机构,打着治理经济环境旗号,对消防行政执法横加干涉;或对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置之不理。更有甚者只要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就去政府举报公安消防机构扰乱经济环境。这些必然使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受到影响和制约。

3.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制建设对策

3.1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3.1.1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

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原则,把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消防执法单位和岗位,贯穿于各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使消防行政执法权限确定化,消防执法责任明晰化,消防执法程序公开化,消防执法行为规范化。

3.1.2深化警务公开工作

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公开办事程序、时限,公布廉政建设规定,聘请社会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员,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征询意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消防部门的直接监督。

3.2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倡导开展在职学法活动,切实提高消防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一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并以自己实际行动,带动全体消防执法人员自觉学法、严格知法、守法,争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模范。二是强化对消防执法人员教育培训。采取各种形式,强化教育培训,通过举办专门培训班或研讨会,帮助消防执法人员学好、学深、学透现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消防执法水平,努力把公安消防机构建设成一支有较高法律素质队伍。三是严格消防执法人员岗前培训。

3.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端正执法思想,忠实践行执法为民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务必要从忠实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高度,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旗帜鲜明地与队伍中以执法者自居、耍特权、欺压百姓、侵犯群众利益、以权谋私等行为作坚决斗争,不断改进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自觉坚持“权利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原则,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自觉地为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积极努力地工作。

4.结论

作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特殊服务领域,加强行业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要针对当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法制建设中存在形式、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采取相应处理与完善措施,对于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姜宇.探讨消防工程检测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J].东北电力学院学报,2005,(5).

[2]冯思兰.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推动公共消防安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8,(11).